国税总局明确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问题
    2009-09-03    吴正懿    来源:上海证券报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细厘清了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了股权激励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两者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对于报送资料的程序,《通知》明确,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报送有关资料。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据了解,之前下发的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财税[2009]5号及本《通知》,均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本《通知》对“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界定为: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通知》称,上市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等情形,均不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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