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出2009年第六号公告,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这份名为《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公告显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上市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出此公告的目的在于,“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 这份分为十项、共计近2000字的规定显示,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IPO)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要同时符合各项法规。而IPO和再融资行为涉及变更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同时报送相关股东资格的审核材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从上市公司角度看,证券公司与其他上市企业一样要符合各种上市公司的规定。但是由于上市证券公司的业务与市场的关联性极强,因此其各种内部股权等变化对股市的影响非常明显。“因此细化对上市券商的监管,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而从“利好方面”分析,赵锡军认为,不管是上市券商还是其他上市公司,加强监管、细化规定等都是对投资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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