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月1日宣布调整有关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调高后的标准自即日起开始实施。 调整后的上海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为每月600元,比原标准上调50元;最低为每月435元,比原标准上调25元。这一失业保险金托底标准略高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上海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以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为标准进行核定,其中累计缴费年限以1至10年、10至25年、25年以上等3档为标准划分待遇层次,年龄以不满35岁、35至45岁、45岁以上等三档位标准划分待遇层次。 为鼓励失业人员主动再就业、避免失业保险金政策导致“养懒汉”,这一政策规定,失业保险金的连续发放时限为24个月,即失业人员连续两年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如未能实现就业的,将不能继续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除失业保险金之外,上海还调高了两项工伤待遇标准,以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 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每月伤残津贴调整为:
致残一级增加360元,致残二级增加340元,致残三级增加310元,致残四级增加300元。调整后的每月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960元,致残二级2800元,致残三级2630元,致残四级2470元。同时,每月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6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3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990元。 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