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伊案”在上海开庭和解之路扑朔迷离
    2008-07-10    作者:李媛    来源:国际金融报

  昨天(7月9日),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立浦电器”)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本次发行价格为6.66元,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
  但同一天,伊立浦电器也收到了一份特殊的“贺礼”,在上海第一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上,原告立邦涂料代理律师钱钧提醒被告伊立浦电器:“希望对方在自己的好日子里,也不要攻击别人的合法权益。”

“驰名商标”之争

  钱钧所针对的,是伊立浦电器代理律师谢会生提出的“10点理由证明立邦涂料不是驰名商标,因为美誉度不够”,其中包括“立邦像欧典地板一样编造身世”、“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等。
  尽管争端众多,但在法庭上,关于立邦涂料在第二类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有没有资格接受跨类保护的唇枪舌战贯穿始终。
  谢会生首先强调伊立浦电器对“立邦”商标的在先使用权,“1995年伊立浦前身开始使用时,立邦涂料还未注册该商标,双方不同行业,名声也没有高下之分。”他提出,根据商标法,驰名商标要同时具备知名度和美誉度。
  对于伊立浦的指认,立邦涂料当庭提交了4份司法判决书证明自己的“驰名商标”身份,并提出1992年立邦涂料进入中国之后,内地市场才出现“立邦”一词,因此“立邦”一词具有显著性与独创性,而且“立邦涂料(中国)”的企业名称也由己方率先使用,所以伊立浦声称的在先使用权并不存在。
  此外,立邦涂料还注册了第11类小家电商品的商标,由此,伊立浦电器销售的立邦电器与之构成类似商品,仍然侵犯了商标权。
  对此,谢会生却有另一番看法,他指出“生产用来交换的才叫商品”,并认为,由于立邦涂料没有生产并销售过第11类商品,仅作为促销礼品贴标使用,与伊立浦并不构成类似商品。

恶意诉讼还是积极维权

  “原告是恶意诉讼,借诉讼进行讹诈。”在辩论中,谢会生反复提到“讹诈”一词。庭审结束后,他告诉记者,由于立邦涂料的干扰,伊立浦上市已经推迟了4个月。
  但在法庭上,钱钧对“讹诈”一说置之一笑。他表示,对于伊立浦这样“远在广东名不见经传的小厂”,之前没有直接接触,还来不及维权。直到对方打算上市,于2006年3月发来律师函要求立邦涂料不要在上市过程中提到商标问题,才注意到其侵权行为。
  根据伊立浦电器6月25日公布的《专项法律意见书》,1997年,由伊立浦电器董事长简伟文投资的南海市银孚电器有限公司在商品分类第11类电饭煲等商品上取得3项“立邦”注册商标。2002 年南海银孚将前述“立邦”商标注销,2004年,南海银孚因没有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
  尽管伊立浦把注销商标称为“工作失误”,但钱钧认为,注销商标是南海银孚的主动行为,伊立浦是借上市改名,淡化其侵权事实。同时,钱钧特别提醒审判长注意,“被告上市后仍然叫作立邦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而谢会生立刻反驳,坚称伊立浦电器改名只是因为目前国内已有上百家以“立邦”为名的企业,上市缺乏标识性。

双方愿意和解

  尽管在法庭辩论中针锋相对,但在审判长询问双方有无和解意愿时,双方都表示愿意和解。钱钧称:“立邦涂料一直敞开着和解大门。”
  一位接近伊立浦的人士在庭审结束后作出了自己的判断:从长远来看,达成和解对伊立浦是最好的解决方案。
  据记者了解,从2006年3月第一次就商标问题接触开始,两年多时间里,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和解协议。立邦涂料认为,这是由于对方反复无常。而伊立浦认为,主要原因是对方开价太高,“我们不想受讹诈。”谢会生再次强调。
  本次开庭之前,双方在6月4日于北京再次碰面,按立邦涂料全国法务经理陈复仁的说法,“惟一的成果就是双方决定推迟开庭。”
  谢会生给记者出示的一份关于这次协商的双方备忘录显示,立邦要求伊立浦将持有的全部“立邦”、“立邦电器”商标专用权或申请权有偿转让给立邦涂料,以后不在任何地方试图或谋求申请注册“立邦”或“立邦电器”商标,永久停止在企业名称、字号、上市后的股票名称、产品或广告宣传中使用“立邦”或“立邦电器”字样。
  而对于立邦涂料来说,诉讼的目的就是要求对方不再使用“立邦”商标,商标收购的要求也许是其谈判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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