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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6 作者:崔丽 程刚 来源: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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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6月25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循环经济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提出制定循环经济法十分必要,但目前这部法律草案比较原则,多是倡导性要求,而且仅靠处罚和行政手段不够,应更多采用市场化手段促进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删去了一审稿中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电、气、自来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缘由是采用这种办法尚不成熟,涉及问题比较复杂。
而在今天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委员们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
蔡昉委员认为对这个问题的说明和理由不是很恰当。他说,“实行收费累进加价制度,是利用价格杠杆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并已成为原则性概念,而技术问题是可以解决的,比如如何根据每个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使用水电气的基数,对低收入家庭的加价承受能力,及用卡的技术,这些都不应该成为立法中原则性问题的反对因素。”
蔡昉委员介绍,国务院过去有很多规范性条例和法规,比如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就颁布了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其中就谈到了差别定价的问题。
他举例说,宁波市就实行了居民用水累进定价的制度,每天可以节约两万吨水,效果很明显,技术上也没有发现有不可实施的问题。
从国外的经验看,相当多国家也实行对居民用水差额定价,如日本,其居民用水定价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水价,比如10吨水,超过10吨以后,就随着使用量的增加而加价,加到一定程度,超过20吨以后,就叫超量水量,价格就完全不一样了。横滨从基价开始到超量水价会达到4.3至5.7倍,计算方式是累进的。加拿大也实行累进水价制度。澳大利亚有3种水费定价方式,有的地方实行一费制,有的地方根据纳税基数确定不同收入水平家庭,为不同家庭用水差别定价。
“从国务院的规定到国内一些地区实施的经验,以及国际上普遍带有趋势性的做法看,实行差别定价是没有问题的。”蔡昉委员说。
全国人大代表梁维特说,法律是循环经济的保证,但经济手段,主要是价格的调节,才是循环经济得以发展的根本。
“过低的资源价格水平以及不合理的价格结构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动因。”梁维特代表认为,对电气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可能在客观条件、组织实施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障碍。“但不能因噎废食,可以采取比较灵活和弹性的方式对这两款予以修改。”他建议,对累进加价收费涵盖范围可拓展到各类工商企业,并应明确给予节约资源的个人和企业以一定的价格优惠。
吴晓灵委员也不赞同把这一条款删除。她说,我们的水、电、气资源是非常有限的,只有用价格杠杆才能够抑制浪费,所以在循环经济法里,要把大的原则定下来。
她建议应把累进加价收费作为价格手段的一种激励措施,把相关条款修改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价格手段,抑制生产消费中对能源、资源的浪费行为;应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
齐续春委员说,实行累进加价最难的是实际执行。“实际上真正费水的不是老百姓,老百姓都很省水,天天开着自来水浪费水的家庭极少,但一些用水大户都是企业,包括那些洗车行,他们的用水量太大了,累进加价收费主要应从企业入手。”
侯建国委员认为最有效的办法应该通过市场化的机制,适当提高各种资源的使用成本,才有可能做到最有效的节约资源。
侯建国委员举例说,作为汽车行业,现在国家有千万辆以上的小汽车,排量大部分都在2.0升以上,大家在购车消费的时候很少考虑经济性的小排量车,欧洲国家大排量的汽车明显较少,我们国家现在还没有对大排量的车按照排量来征收环境税。
严隽琪副委员长提出,“既然是循环经济,还是离不开经济手段。”她很赞成对回收产业的大力鼓励,包括产业政策。
“现在大家用再生品,但是现实的问题是再生品的价格比较昂贵。公共财政应该带头使用再生品,但是买一张再生纸的价格和一张普通纸的价格是不一样的。所以要给予再生品价格补贴。同时要在科技创新促进再利用方面加大力度。”她说。
“循环经济中的节能减排和废物利用主要靠激励机制才能变成大家的自觉行动,而不是靠处罚和行政手段。”吕薇委员说,现在的法律草案中,处罚是比较轻的,激励机制又比较虚,缺乏有针对性的激励机制。
本报北京6月25日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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