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员机,你知罪吗?你是不是魔鬼?”2月22日,备受关注的“银行ATM机恶意取款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在开场时激辩,柜员机出错概率是千万分之一或百万分之一,从刑法的角度惩罚许霆,没有任何预防犯罪的现实指导意义。
杨振平称,历史上审过西瓜、牛等,虽然柜员机只是一台机器,但在许霆案中却充当了一个关键的“当事人”作用,也是一个主要“责任者”,没有柜员机,许霆案就不会发生,没有柜员机“丧失职业道德”,许霆也就根本不可能“作案成功”。
许霆的另一辩护律师吴义春认为,许霆是以一个正常的储户身份,通过电子身份向银行申请、发出指令,银行再通过机械设备“吐”出钱,这完全无异于一般交易行为,是一个合法的交易过程。但是,柜员机为何取款1000元只记录1元?为何在余额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取款17.4万元?
庭审中,许霆宣称自己当时取钱是坦坦荡荡、光明正大的;自己有权利用自己的卡在ATM机上取钱,没有采用秘密、见不得人的手段取钱,也没有破坏银行的取款设备,没有恶意占有的目的;银行的取款机有问题,银行应该承担责任。他特地强调一点:“我办理的是借记卡,并没有透支功能。”
公诉人分析,许霆把出错的银行机作为犯罪的工具,并不能因为存在互动的行为而否定许霆的盗窃罪存在。有关司法解释指出,盗窃金融机构指的是盗窃金融机构的资金,不管手段如何,也不管是否进入物理空间或虚拟空间,只要盗窃金融机构的资金,盗窃行为就成立。
许霆说:“作案经过很简单,从银行的监控录像上看很清晰,我究竟是否犯罪,该承担的责任我都承担。”他说:“银行取钱一直都是‘当面点清,出门之后概不负责’,ATM机既然是银行的专利,也应该遵循这个规则,柜员机和银行网络愿意给我钱,现在却要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很难理解。现在是银行受到了损失,如果是老百姓受到了损失,客户还不是大多只能自认倒霉?”
吴义春说,是人为造成的还是技术缺陷,银行至今没有一个结论。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性,取决于柜员机,柜员机出错概率有多少,在出错的情况下犯罪的性质有多深?现在的问题是,最重要的物没有出庭,也没有进行技术鉴定。
接着,吴义春提出,关键的取款过程只有两方面的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银行方的陈述和原始数据。庭审发现,银行提供的单方面原始数据和记账流水清单,出现乱码,自己也无法解释。“这份材料是否原始数据,有没有权威的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鉴定?”
广州市商业银行的报案材料《广州市商业银行账户流水清单》显示,被告许霆在案发当晚第一次取款交易时间是“22时07分35秒”,而另一份《涉案账户取款交易明细》则显示第一次取款交易时间为当晚“21时56分41秒”。律师责问:“为何两次时间不同”?另有资料显示,许霆取款后的第二天,有人持广州市商业银行卡取出1200元,而持卡人身份“暂时不明”。截至4月24日上午10时查询时,该柜员机已被取空。
就在许霆案发生后不久,柜员机的生产厂家——广电运通公司在得知案件发生后及时赔偿了广州商业银行。此前,广州市商业银行一再强调,“我行系统出现问题。”杨振平说,银行的原始单据会否也出现问题呢?
到场旁听的一名广州市民情绪激动地对记者说:“这怎么能说是犯罪呢?因为银行的问题,造成市民多取了钱,这样就把责任全部推到一个人身上是很不公平的。”也有市民觉得,量刑对许霆太不公平了,在金钱面前很多人都会受到诱惑。“柜员机多吐出钱跟捡的差不多,他能不要吗?该判重刑的是银行处理ATM升级功能的技术员——诱惑别人犯罪。”白领方先生说,自己曾在银行取到过假币,结果银行不承认,事情也就不了了之。
在庭审总结时,公诉人说,许霆的遭遇,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会遇到,每一个人都会碰到这样那样的诱惑,这时,就需要我们有一颗从善的心。“不义之财不可取!”此案其实也在告诫我们,别人的东西不能拿,即使是无人看管的也不行!
庭审于22日下午1点多结束,法院宣布:案件择日宣判。两位辩护律师表示,依据事实的真相,从最轻、无罪的角度为许霆作辩护。“许霆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且行为本身不符合任何侵犯财产犯罪的构成,应当依据法无明文即无罪的原则,对许霆作出无罪判决,不能对相关条文做出扩大和类推的解释。”
“我希望法院能对我作出仁慈的判决。”最后陈述时,许霆说:“我把真实的情况说出来,并不代表我态度不好,希望法官能理解。现在无论判重、判轻、判无期都没什么好说的了,我希望通过我的不幸遭遇,能让法律界的专家们制定出好的法律,能让银行多为老百姓着想,提高银行的安全度……”本报广州2月24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