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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4 作者:邹靓 来源:上海证券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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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人士昨日(3日)透露,监管部门对城市商业银行股权激励进行限制的方案,可能将目前内部员工股不超过20%的上限压缩至10%以下。银监会监管二部主任楼文龙昨日确认,该项政策意见已经交由财政部门研究,股权激励的限制性比例以及政策出台的时间尚未确定。 “十一”前后,一份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政策的讨论稿有银监会直接下发至部分城市商业银行。记者了解到,宁夏、山西等西部地区的商业银行并未收到上述讨论稿,意见征求的对象集中在浙江等地的上市城商行。 浙江一城市商业银行高层人士确认,意见稿下发后银行方面已经给出反馈意见,目前还未收到银监会对股权激励限制性政策的确切说法。他表示,浙江在2000年前后的城信社改革中先于其他省市开始进行财务重组,在产权结构多元化方面也走的最远。“在政府财政力量有限但民营经济实力雄厚的情况下,有基础有条件吸收优质的民营企业参与城商行的改制经营,同时也促成了员工持股。”他说。 不过上述高层人士坦言,城商行的员工持股大多并非出于股权激励,“民营资本入股都是要盈利的,但当时城信社的风险资产都要达到百分之七八十,前景并不明了,所以民营资本进入的同时要求风险共担,内部员工持股可以说是一种被动的自救行动”。 然而,在宁波银行、北京银行成功上市并明显暴露出“高管一夜暴富”以及“娃娃股东”的财富效应后,城商行特别是有上市潜力的城商行的员工持股问题逐渐受到公众关注。公开资料显示,浙江省除宁波银行外的九家城市商业银行都有员工持股的部分,其中截至2006年末,温州市商业银行内部职工股占比为11.54%,绍兴市商业银行为5.40%,杭州市商业银行超过7%,台州市商业银行、嘉兴市商业银行则在4%左右。 根据2000年央行下发的《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的相关规定,允许城商行实行内部员工持股,但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单一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0.5%,且所有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30%。在这与财政部、国资委2006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份的总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的说法似有冲突。 一地方银监部门研究人士对此表示,城商行的员工持股比例涉及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激励的问题,城商行员工持股比例过高,对其他银行就有失公允,比例压缩过低也不具备可操作性。“仅从浙江各家城商行的现存员工持股情况来看,压缩至10%的比例不难操作。” 12月2日,银监会人事部主任阎庆民在出席第六届国际金融中心研讨会时也公开表示,银监会正与金融机构探讨研究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他认为,激励约束机制的要义在于在符合金融机构经营战略的条件下,有利于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和长期发展。 “但从国际惯例来看,大型银行的资本规模以千亿美元计,不可能出现高比例的员工持股现象。而我国对商业银行的员工持股也有相应的规定和限制”,采访中他表示,不同类型的银行可以允许在股权上差别配置,比如小型的银行在员工持股比例上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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