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亮:英加等七国食品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2007-11-21    作者:石国胜    来源:《人民日报》2007-11-21 第13版

    背景 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为此食品安全专家、湖北省卫生监督局局长杨明亮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国际食品贸易给全球食品安全带来严峻挑战,许多国家都在进一步加强本国的食品安全立法和食品安全体系的建设。英国、加拿大、丹麦、德国、爱尔兰、荷兰和新西兰西方七国已对本国食品安全体系进行了改革,将两个或多个部门拥有的食品安全监督职能及其资源归于一个部门或机构,建立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体系。
    英加等七国国家食品安全体系改革的实质是实行统一管理。

    一是食品安全政策法律的统一。这样有利于建立国家统一的健康保护水平,有利于按WTO“国民待遇”的原则处理进口食品的安全问题;二是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统一。这样有利于对本国出口食品的食品安全纠纷做出迅速反应,及时解决别国施加的不符合SPS协定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保护本国的出口利益;三是食品安全检验技术资源的统一。这样有利于食品安全技术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升国家食品安全危险性评估的能力。
    就全球范围而言,英加等七国原有的食品安全体系并非落后,但他们都对原有体系进行了力度颇大的改革,这给我们以启示。

    启示一:食品安全体系改革须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改革是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革除旧体制的弊端,将旧体制向好的方向调整。因此,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适时进行改革。
    英加等七国曾经是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的效仿者,然而,社会发展中呈现的一些问题,促使这些国家决定对原有的食品安全体系进行改革。现在美国反过来拟向这七国学习,这说明他们的改革确有可借鉴之处。

    启示二:食品安全体系改革须符合本国的实际情况
    英加等七国国家食品安全体系的改革有共同之处,即统一立法,整合资源,统一监管机构。但在具体操作上,各国有自己的特点。
    丹麦通过改革,成立了一个新的职能机构,几乎集中了全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而德国成立的新机构,则是个协调组织,其职能是领导食品安全管理、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指导联邦州政府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律。在爱尔兰,将新的食品安全机构置于国家卫生与儿童部之下,并将其他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归该机构统一行使。

    启示三:食品安全体系改革须讲成效
    食品安全体系改革的成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估:一是提高效力,保证食品安全监管的一致性,让消费者及时获得准确的、可靠的、一致的食品安全信息;二是提高效益,合理利用食品安全的监管资源,用有限的资源获得最大的效益;三是实现保护公众健康和国际食品贸易的“双赢”。
    目前,我国正在加强食品安全体系的建设,研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改革经验,相信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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