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水污染法”:排污许可证不是允许排污
    2007-09-24    张海    来源:《市场报》2007-09-24 7版

  我国的水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已经对部分城市的饮用水源构成直接威胁。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各界群众纷纷通过网络和来信等多种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立法工作。
  群众建议主要集中在3个焦点问题。

  关键词:指标
  一些群众提出,有的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虽然少,但危害较大,比如汞等重金属。建议将修订草案关于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规定,修改为实施排放总量和实质有害污染物的控制制度。有的提出,总量控制要以水体的纳污能力为基础,不能对阶段性的目标作出规定,建议对水域的纳污总量作出规定。
  有的建议,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制定消减计划,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计划完成情况应纳入政府业绩考核指标。

  关键词:成本
  有的来信提出,修订草案规定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易误解为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就可以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污。事实上,排污许可证不是合法排污的证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企业也必须对其产生的污染进行处理并达到国家标准后才可向水体排放。建议修订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有的群众建议增加规定,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证照年审手续。

  关键词:问责
  有的群众建议,增加对企业违法行为种类和处罚措施的规定,加大处罚力度。修订草案对水污染事故按直接损失计算罚款的规定,程序复杂,执法机关要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损失额进行评估,花费人力和财力。建议区分事故大小,规定罚款数额。
  有的建议加大对违法的政府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处罚力度,增加开除公职、引咎辞职等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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