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征求意见:证券发行保荐制度变革在即
    2007-09-19    赵彤刚 王光平    来源: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日前就实施四年之久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向各保荐机构征求意见,股票发行保荐制度改革在即。
  现行的上市保荐制度加强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人对发行人的审查责任,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如权责不太明晰、审核周期不太合理等问题需要改革,这也是各方反馈的重点。

明晰权责是关键

  现行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是证监会于2003年发布的。一家创新类券商保荐人认为,按现行办法,保荐机构要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并且保荐人要负相应的连带责任。但实际上,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并且保荐机构也缺乏相应的专业技能。
  “保荐人其实是身兼数职,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也做了。”该保荐人说。这也造成了保荐人待遇上涨,“身兼数职当然要求在待遇上有所体现”。不过,也有保荐人指出,在当前市场不够成熟,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业服务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保荐人作为主要责任人被赋予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实属无奈之举。“在整个市场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适度增加保荐人责任是出于对整个市场的保护,随着市场渐趋完善,各自责任肯定会不断分明”。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梅君认为,《暂行办法》对保荐人未尽职履行责任虽然规定了其法律责任,但处罚的方式却过于“温柔”。根据规定,保荐机构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形,“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将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
  “只是把过错方除名,显然处罚有点轻。”梅君说。他指出,应该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精神,加重对包括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过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中介机构应该对投资者负起更多责任。”

缩短项目周期

  证监会于2004年年底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指出,在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前,证监会不受理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其他发行人的证券发行申请。但是,证券发行工作具有周期性,并且容易受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快速完成,而且一般在发行申请过会后就主要由资本市场部门运作。而同一保荐人在做完一个项目等待发行时不能再申请其他项目,无形中影响了手中其他项目的进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闲置。
  “可考虑在项目过会后,就允许保荐人在下一个发行项目上签字提交申请。”一位保荐代表人说。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但受限于当前保荐代表人产生机制等原因,导致保荐人数量相对稀缺,因此保荐人成为了券商争夺的“香饽饽”。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认为,由于保荐人过于稀缺,保荐机构没有太多选择,所以造成保荐人薪酬不断增多。因此,应该建立充分竞争的保荐人市场。在易宪容看来,只有通过保荐人资格考试,才可以注册成为保荐代表人的门槛有些高。
  “像工作经历等不是通过考试可以体现出来的,应该区别不同人群,按照年龄段、工作经历等分开选拔。”易宪容表示。考试只是成为保荐人的基本环节之一,今后应建立保荐人多层次筛选制度。而且充分竞争可以促使保荐人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上市公司质量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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