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禁止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2007-09-05    薛黎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8月30日表决通过的反垄断法规定,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同时,禁止经营者借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处于自然垄断的电力、水、 电信行业以及石油等资源性垄断行业享受的是国家的资源、能源以及优惠政策,提供的是公共领域的服务和产品,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对它们的价格进行管制,我国不应例外。”赵英表示,企业提高价格追逐利益本无可厚非,但凭借垄断谋求过高利益应受调节。
  记者了解到,今年前5个月,全国电力行业在实现利润总额637亿元、增长57.6%的情况下,五大电力集团企业仍然多次向有关部门提交上调电价的申请,理由是煤炭涨价;此外,以国际原油价格上涨为由的国内汽油、成品油价格今年也不断上升。
  赵英提出,对于这些垄断国有企业不合理的涨价行为,国家应该进行价格管制,才能保证百姓的福利。
  “因为这些涨价行为的理由并不充分。”赵英指出,中石油的原油大部分都来自国内开采,从成本上来说与国际价格关系甚少,即使出现了成本上升情况,其内部应该可以化解一部分。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处于垄断地位,没有充分竞争环境,拥有价格谈判主动权的时候,其依靠内部管理、提高技术创新等消化成本的动力是显然不足的。
  赵英认为,规避某些经营者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最好的办法是加强竞争。据赵英介绍,我国的汽车行业曾经也面临过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局面,但由于充分开放、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其行业本身承担了这部分成本压力,并未转嫁至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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