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遗失后被刷 签名不符商家须承担责任
    2007-06-15    朱骏 周凯    来源: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 上海市民吴先生的信用卡失窃后被人在超市盗刷了2700余元,吴先生认为超市没有认真审核签名应承担责任,故要求超市赔偿其全部损失;超市则认为是失主没有妥善保管信用卡造成的盗刷后果,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由遗失信用卡被刷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吴先生最终获得损失的六成赔偿,即人民币1644元。
    2005年12月的一天,吴先生正和朋友在上海市虹桥地区的一家餐厅里用餐。突然间,吴先生的手机接二连三地响起来,吴先生打开一看,原来是银行信用卡的消费提示短信。吴先生心想自己正在用餐,怎么会发生消费呢,他连忙翻看自己的钱包,这才发现装着信用卡的钱包早已不翼而飞。吴先生立即致电银行信用卡中心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事后,吴先生查询发现,自己的信用卡已于挂失前被他人在一家超市消费了2740元,计入了“本期应还金额”。但查看了超市留存的签购单后,吴先生认为超市也应承担信用卡被盗刷的责任。原来超市收到的签购单上签的只有一个形如“张”字的姓,连全名都没有。吴先生认为超市疏于核对签购单和信用卡上的签名,才造成了其2740元的损失。超市则认为,是持卡人保管不当造成信用卡遗失,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超市是银行卡联网业务的特约商户,认真审核刷卡人的签名是《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所规定的必要的注意义务,未尽到该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信用卡的持有人对信用卡应尽到妥善保管责任,对信用卡的失窃后被盗刷也存在一定过错,由此应减轻超市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超市承担六成的赔偿责任,赔偿吴先生1644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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