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钟爱“标新立异” 用人文情感看版权
    2007-04-27    记者:廖先旺    来源:《人民日报》2007-04-27 7版

曾无偿使用他国专利

  在市场竞争全球化的背景下,发达国家知识界早已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知识经济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技术革新的重要支柱之一,也是涉及国家经济竞争力的重要内容。而在知识经济的战略中,发达国家都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征服市场的重要手段,甚至直接提出:这是针对劳动力价格低廉国家竞争的“最有效战略手段”。
  有关学者研究表明,知识产权问题并不是一个与人类知识生产同时出现的概念,其发展历史耐人寻味。几乎每个历史时期后起国家都曾无偿借用过比它先进的国家或地区的技术与经验,甚至在现代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概念出现以后,也是如此。如美国曾无偿使用欧洲的发明专利发展自己,法国曾无偿使用过德国的化学专利,日本战后也无偿使用过其他国家的专利。可以说,这些国家都经历了利用他国专利,保护本国专利,在国内逐步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

赋版权“人格”属性

  法国是一个很有创造力的国家,照相术、电影、热气球等许多发明都源自法国。其知识产权体系有两个层次的内容值得向读者介绍:一是直接的、有形的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和法律保护体系;二是间接的、无形的尊重知识和以知识为重心的社会价值观的建设。
  从知识产权的法律来说,法国属大陆法系,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与英美有两点基本不同。一是英美法律对“Copyright”即“版权”的界定近似于商品属性,一旦买卖即转移原创作者的全部相关权利;但法国和欧洲大陆多个国家的法律却规定了“作品”除了相关“商品”属性的“版权”外,还有一个与该作品永远不可分割的“人格”属性,其完整个性只属于作者本人,只归创作者永远享有,甚至死后也不例外,即所谓“署名权”、“人格权”和要求保证作品完整性的权利。第二,在相关的版权管理上,英美法律相对要简单一些,作者无需登记便可自动享有版权保护,但大陆法系则规定了一系列的严格登记手续。如,无论版权转移与否,一张照片上的摄影师姓名在法国从法理上是永远不能抹掉的。法律界认为,在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各国、各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各有特点需要保留。相对而言,英美法律令作品易于传播,却不易保护;法国及大陆法系国家的版权法保护更严谨,却手续繁琐。

钟爱“标新立异”

  对知识无形的保护和对知识尊重的社会氛围,是法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另一重要特点。法国的专利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而涉及知识产权的第一个重要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诞生于巴黎。法国从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做起,后来将这一理念推广到世界。
  如果说英美法律将作品版权看作是可以买卖的商品,法国法律则更像是将版权看作是对孩子的抚养权,其与“生父”永远有着天然联系,这显然充满人文道德情感因素。在法国生活会感到,法国社会普遍弥漫着一种对知识的崇敬,对知识创造和“标新立异”的喜爱,无论你有无官衔或文凭,只要你有知识,你有用自己的智慧和劳动做出来的真正的创新作品,人们就会尊敬你,你的作品就可以得到保护。
  从幼儿园教育开始,老师就是这样鼓励幼儿展示自己的“与众不同”和创造力,要求每个学生学会生活、懂得生活的艺术,尊重别人的“标新立异”,现代媒体也特别重视具体生活艺术和创新知识的传播。再大的媒体,也会从生活中最细节、具体的节目做起,告诉人们前人和他人创新的生活方式。
  在这种氛围下,即使是普通公民也会在实际的工作生活中“异想天开”地搞自己的“小发明和小创造”。孩子们从小就对抄袭、模仿、盗版明显表示出蔑视。正因如此,法国全社会一直保持着较高的人文艺术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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