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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2 记者:齐征 姜蕾 来源:《中国青年报》2007-03-02 1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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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春节长假的结束,“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以下简称“行动”)掀起的高潮告一段落。一些读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曾经在一些重点旅游城市、一线景区和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地方看到与“行动”相关的宣传页和标语。但不少人认为,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不能只把目光盯在游客身上,地方政府、景区景点和职能部门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2007年是“行动”能否在2008年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关键一年。在2006年9月1日召开的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央文明办翟卫华副主任介绍说,在实施步骤上,应该切实抓好“宣传发动、教育实践、建立机制”三个环节。然而,记者在各地的采访中发现,有不少地方的政府相关部门对于“行动”的认识还停留在比较浅的层次上:一些管理者对“行动”虽然重视,但感觉题目太大,不知该如何做;也有人则采取观望态度,认为这既然是一件长期要抓的事,涉及部门又多,可以慢慢来;个别主管旅游的负责人认为,该“行动”主要针对的是游客,而自己所在的是经营性单位,认为“行动”和本单位没太大关系,所以并不重视。
有关人士对此指出,这样的认识存在着误区。这项工作看不见、摸不着,又确实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要做好难度不小。提升旅游文明素质,是提高中国公民整体素质的一个切入点。旅游文明问题是一个综合问题,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是本次活动的牵头单位,各地的文明办、旅游相关部门、行业单位都有责任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完成好这项工作。
有关人士强调,各地职能部门不是单纯的管理或经营单位,任何单位都应该兼顾社会效益。各地抓旅游文明的工作重点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管理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上,更应该做好下辖交通服务、旅行社、导游以及各个景区景点的服务建设和管理工作。比如,教育旅行社和导游做到诚信经营,树立文明优质服务形象;督促景区景点做到安全舒适、整洁卫生,营造文明和谐旅游环境等等。
游客的文明和旅游城市、景区景点、职能部门的文明,二者之间应该是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互动关系。游客有享受文明服务的权利,同时也有遵守文明公约的义务。各城市及相关行业的管理者和服务者要带头践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带头参与到“行动”中来,与游客共创一个文明的旅游环境。
共创文明旅游环境,各地服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将工作重点放在服务、引导上。对于游客而言,多数人的不文明行为是不知之过。去年推出的《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就是要通过大力宣传和引导,改变大家的意识。在这个过程中,各职能部门的制约手段在次,应以正面引导为主。
据了解,目前,“行动”在舆论上已经有了一定影响,也得到了公众的支持和认可。有关人士指出,可以说,“行动”开局良好。但同时应该看到,从“行动”开始至今,仅有半年时间。从布置,到基层落实到位,还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不是一日之功,但这项工作只要有人在做,就一定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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