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六成公众认为:富人名人超生有悖公平
    2007-01-22    记者:王亦君    来源:《中国青年报》2007-01-22 2版
    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某高档住宅小区里,居民杨女士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为了生第二胎,她和老公已经准备好了10多万元交罚款。“这笔钱对我们家来说根本不是什么事儿!”
    近年来,“名人富人罚着生”的现象似乎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腾讯网新闻中心联合实施的一项在线调查显示,在7917名志愿参与者中,67.9%的人感觉“现在富人、名人的超生现象相当严重”。
    参加调查的公务员史先生认为,过去的“超生游击队”主要在农村,而现在的“超生新贵”多是一些成功人士。“少数名人、富人以及领导干部,完全不在乎计划生育部门高额的‘社会抚养费’,更不为孩子出生、成长、教育的花费发愁,他们各有各的理由,各有各的方式,最终达到同一个目标——多生一个孩子。”
    广州市人口与计生局助理巡视员段建华不久前对媒体说,一些高收入人士为了超生,甚至主动上交“社会抚养费”,要求计生人员不予干预。他们通常运用的逃避监管的手段还有:伪造孩子患有先天性疾病的证明,跑到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超生,“包二奶”、花钱“买”二胎准生证等等。
    调查中,44.6%的受访者赞同“富人不怕罚,穷人没的罚,计划生育只计划了社会中层”的说法。民众纷纷质疑,难道用金钱就能买到“超生通行证”?有钱就可以违法吗?
    对于名人、富人的超生行为,61.1%的人感觉不公平,“凭什么有钱就能违反基本国策”,49.5%的人坚持认为“生育权面前应该人人平等”。
    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维庆去年3月在公开场合明确表示,“富人、名人没有生育特权”。
    据新华社报道,2006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杨魁孚指出,对富人、名人超生现象有关部门要给予足够重视。他还把这个问题以提案的形式提出,让相关部门牵头,大家一起想办法解决。
    记者了解到,从2002年开始执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从此,“社会抚养费”一词取代了原先“超生罚款”的说法。但无论说法上有什么变化,都没能让“超生新贵”们就此停下脚步。
    记者查阅相关法规后发现,广东省在全国率先推行了对高收入阶层超生加重处罚的措施。一般情况下,在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超生一个孩子,至少要征收十几万元的社会抚养费。超生多个孩子,还要乘以超生子女数的倍数。高收入者还要对其超过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部分按一至两倍征收。有报道称,深圳的一个超生家庭被征收了78万元。
    对于超生者,除了通过经济手段收取其“社会抚养费”之外,还有一种行政处罚的方式,即由单位对超额生育者予以纪律处分,例如调职、降职、减薪等。但现实情况是,目前社会上的“超生新贵”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单位”限制,所谓的“处罚”对他们来说几乎没有约束力。
    调查中33.5%的人认为,“除经济手段外,对超生行为还应有其他处罚方式”。
    记者注意到,对富人名人超生“经济处罚没有约束力,行政处罚也不适用”的状况,曾经有专家建议国家在刑法中增设相应条款,对这类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建议引起了广泛争议,许多公众拍手称快,但也有不少人质疑其法理基础和可行性。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富人、名人只要交钱就能违反,计生部门很难作出有效控制。针对这一现象,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教授认为,这说明我国有关控制人口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还不够完善,还有调整和修改的空间。“要深入研究加以修订,使富人的违法空间变得狭窄,才符合社会公平。”
    “这就好比‘红灯停、绿灯行’,难道有钱就可以违反吗?”翟振武认为,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在我国特殊国情的背景下,对公民生育权作出的一种“暂时限制”,是所有公民都要遵守的“社会契约”。违法生育者上缴“社会抚养费”,是控制违法生育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绝不意味着有钱就可以多生。社会抚养费的实质是因违法生育违反了社会契约而受到的经济和道义上的惩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违法生育是一种处罚,但孩子是无罪的。虽然目前少数富人的超生不会对整体的人口控制产生太大影响,但会破坏社会整体公正,加大贫富差距拉开后的社会矛盾,使人们对计划生育的合理性产生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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