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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8 记者:李姜颖 万兴亚 来源:《中国青年报》2007-01-18 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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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实际上有利于穷人利益的维护。”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物权法主要起草人王利明1月16日在“物权法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研讨会”上这样说。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审议中的物权法已经先后经过7轮审议,等待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审议通过。
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王利明介绍,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制定物权法的指导思想。他说,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对公民的基本人权的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一方面,私有财产权是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权的问题,例如,对广大人民群众所享有的私有房产权而言,一旦遭受侵害,就可能影响生存。例如,某些地方官员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非法拆迁并且不给予合理补偿,这就使得一些老百姓的利益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平等保护,实际上有利于维护穷人的利益。所以,对广大民众的财产保护而言,物权法不仅关系到其基本财产,而且关系到其生存权。另一方面,财产权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要平等对待和保障私人财产所有权。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正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根据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也需要对公民的财产权实行平等的保护。
王利明认为,平等保护是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一体保护。“物权法作为一种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基本法律,其基本原则是建立在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自然人无论贫富、强弱,其财产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王利明指出,平等保护就是要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财产,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尤其是,这种财产不仅仅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动产和不动产,还包括9亿农民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这些权利都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对于劳动法等财产分配法律而言,必须着重对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但是却不能采取区别对待、杀富济贫的做法,否则就会遏制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强调说。“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作用就在于破除了平均观念,倡导平等精神,这样才能调动广大老百姓的积极性。但是,依据法律的性质和功能,物权法与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财产分配法律不同,物权法是财产的保护法,其任务是对依法进行的财产分配结果予以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分配的结果必然不是均等的,会有贫富差异。但是,穷人和富人的合法所得必须予以同等的法律保护,对于税法等财产分配法律而言,必须考虑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平衡。”
“物权法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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