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递交仲裁申请要求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没收1.5亿定金 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今天对外宣布,大中17日已向上海永乐电器发送正式函件,书面通知对方,依法解除双方于4月19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10月18日,大中电器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鉴于永乐的违约行为,要求永乐承担违约责任,没收此前永乐支付给大中的1.5亿元定金。 大中公司律师表示,大中此举系依据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在上海永乐违约在先、致使双方《战略合作协议》无法履行的前提下,大中电器只需书面通知上海永乐,双方合同即被依法解除,且不影响大中电器对上海永乐违约责任的追究。 大中为何要解约? 大中公司解释,大中和永乐进行战略合作的目的,是结合双方各自区域优势,提高竞争力,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上升空间。但是,永乐与国美洽谈合并且一步步变为现实,使大中与永乐的合作,演变为大中与其最主要的竞争对手国美的合作,这不是大中的初衷、 更非双方的合作目的。所以,5月中旬获知永乐国美洽谈合并后,大中从6月中旬开始,一直都在与永乐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 更重要的是,随着国美收购永乐基本定局、永乐退市,这份协议将可能由国美永乐合并后的新公司执行,这意味着,大中将丧失独立自主、掌握企业自身命运的权力,在规定时间内被迫并入国美集团。这违背企业间合作最基本的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于情不容、于理不容、于法不容,大中坚决不接受。 永乐中国的这一做法,不仅使永乐集团包括上海永乐丧失其经营主体地位变为国美电器的子公司,使《战略合作协议》的合作主体发生质的变化;而且使大中与永乐的合作,演变为大中与其最主要的竞争者———国美电器的合作。“大中与永乐的合作目的,是增强与国美的竞争力,而绝不是与国美的合作。”大中电器总经理宋红如此说。 更重要的是,随着永乐接受国美的要约收购,中国永乐的退市已成定局,永乐承诺的以中国永乐股票(代码HK.0503)与大中进行资本层面股权置换已无法兑现。永乐集团接受要约收购的一系列行为及后果,已直接构成对《战略合作协议》的违约,最终导致双方合作中止。 事实上,自永乐与国美宣布要约收购以来,大中电器多次提出就解除《战略合作协议》进行协商,双方并就此起草了相应的法律文件。此次书面通知永乐解除协议,系大中电器对此事件的最终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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