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国美与永乐合并案尘埃落定的10月17日这天,大中向永乐发出正式函件,通知永乐解除双方在2006年4月19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并没收此前永乐支付给大中的1.5亿元定金。昨天,大中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了上述消息,并向媒体细数永乐的“三宗罪”。
大中细数永乐“三宗罪”
同样还是在大中电器北京总部假日酒店的二层大宴会厅,4月19日,大中电器曾在这里宣布与永乐正式合并,而昨天,大中电器总经理宋红却在此宣布与永乐正式解约,并称大中电器已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要求永乐承担违约责任,并没收此前永乐支付给大中的1.5亿元定金。当天,永乐高层却无一人出席会议。
在昨天的发布会上,宋红列出永乐在本次合并项目中的“三宗罪”:
其一,大中与永乐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对国美的竞争力,而绝不是与国美合作。但永乐被国美收购后,丧失了其经营主体地位,变为国美的子公司,使《战略合作协议》的合作主体发生了质的变化,而且使大中与永乐的合作演变为大中与其最主要竞争对手———国美的合作。
其二,随着永乐接受国美的要约收购,“中国永乐”的退市已成定局,永乐承诺的以“中国永乐”股票与大中进行资本层面股权置换已无法兑现。永乐接受要约收购的一系列行为及后果,已直接构成对《战略合作协议》的违约,最终导致双方合作中止。
第三,自永乐与国美宣布要约收购以来,大中多次提出与永乐就解除《战略合作协议》进行协商,但永乐态度反复无常,8月之前同意解约,而此后又不同意解约。永乐还坚持要大中与国美谈合并,若双方没有谈好再解除协议。永乐前后不一的态度缺乏起码的诚信。
大中电器法律顾问王萍昨天也表示,大中宣布解约是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依据的。在永乐违约在先、致使双方合作协议无法履行的前提下,大中只需书面通知永乐,双方的合同即可被依法解除,且不影响大中对永乐追究违约责任。
永乐:单方解约已属违约
针对大中的解约决定,永乐董事长陈晓昨天最初以正在开会为由拒绝置评。直到昨晚7时,永乐方面才发布声明称:“针对大中对媒体公布的解约,我们认为理由不成立。其一,大中解约缺少法律依据;其二,未经仲裁机构判定,大中无权代替仲裁机构判定其可与永乐解约,这种单方面解约的行为本身就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违约行为,对此永乐将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声明进一步表示,永乐已按协议向大中支付了1.5亿元定金,认真地履行了合同义务。针对大中多次不负责任的行为,永乐将按有关法律程序追究大中的责任,并可以按照协议,要求大中赔偿最多2-3倍的违约金。
对于大中列出的“三宗罪”,永乐表示:首先,双方《战略合作协议》中的甲方是永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并非永乐香港上市公司,因此协议甲方主体并不会因香港永乐与国美的合并而改变。也就是说,永乐香港上市公司是否退市与双方《战略合作协议》无关。其次,永乐与大中在《战略合作协议》中约定,双方有权通过自己的关联公司行使或履行协议。因此,即使永乐被国美收购,永乐一样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和权利。
展望:大中归属尚存悬念
实际上,在本次解约案中,大中日后的归属是外界最为关心的问题。在国美并购永乐、百思买并购五星之后,大中面对的是快速壮大的对手,不但市场道路将充满荆棘,与其他巨头合并的阴影也笼罩未散。
对此,大中电器广宣总监罗连表示,目前大中的首要任务是与永乐解约,并没有考虑与其他家电连锁企业合作的问题。大中电器总经理宋红昨天则进一步表示,大中经营稳健、业绩优良,长期在北京市场占据主导地位。今后,大中将以“领先北京、做强华北、连锁全国”为指导思想,练好内功,保持销售能力与盈利能力的同步提升。
但是,从大中电器战略顾问楼申光昨天的发言中,却可品味出大中的归属尚存悬念。楼申光表示,如果不与永乐解约,就意味着大中将被捆绑着纳入国美麾下,这并不是大中自主的选择,而是相当于一个附属品。这番话多少包含着如下意味:不排除大中单方面与国美谈判合并的可能。
国美电器方面则表现出了合并大中的强烈意愿,国美相关人士表示,永乐与大中签订的协议规定可以通过关联公司完成合并,因而永乐通过国美并购大中是合情合理的。国美电器一位高层昨天更是向记者透露,“国美最后一定要把大中拿下。”
家电专家刘步尘认为,大中此次申请仲裁并不一定会有结果,结局很有可能是仲裁委员会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而不会轻易做出谁对谁错的判断。他进一步分析认为,在家电业并购热潮不断的背景下,大中电器很难独善其身,难逃被国美收购的命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