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绑牢大学与企业合作的政府之手
    2010-08-26    作者:朱星华 郭丽峰    来源:经济参考报

    美国贝尔茨维尔农业研究中心生物研究所的豆类氨基酸及基因研究室。新华社发

    编者按: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美国联邦政府和立法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研发成果管理制度创新,以1980年《斯蒂文森惠德勒技术创新法》和《专利商标修正案》的颁布为标志,一直到2000年《技术转移商业化法》的出台,为研发成果技术转移创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深入了解美国政策演变及政策实施细节,有助于对完善我国技术转移相关政策提供借鉴。

    大学与产业衔接的历史演进

  1980年是美国历史上国家技术政策发生重大转折的一年,这一年美国国会制定了两项旨在充分挖掘联邦政府研发成果商业潜力的法律:《技术创新法》和《拜杜法案》。
  《拜杜法案》统一规范了联邦专利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利用政府资助进行研发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标准,把研发成果的所有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与政府签订合同或授权协议的大学、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和小企业手中。

  科学基金会拨专款开展技术转让

  《技术创新法》明确指出需制定强有力的国家政策以支持国内的技术转移和促进联邦政府科学技术资源的开发利用。这项法律规定,凡是年预算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实验室,必须设立专门的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从事研发成果的技术转移,同时规定,各联邦机构至少将其研发预算的0.5%用于支持下属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的技术转移工作。《技术创新法》奠定了政府实验室技术转移的基础。
  1988年,美国颁布《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将所属美国商务部的国家标准局改名为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委托其主管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盟,扩大其在技术转移工作中的作用。1995年《国家技术转移促进法》颁布。法案保证参与“合作研发协议”的公司可以获得充分的知识产权,以尽快促进研发成果商业化,保证厂商有权拥有“合作研发协议”的发明,并授权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将美国科学基金会每年预算的0.008%作为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盟的工作经费。实验室人员可以从事自己发明的产业化,发明人在联邦政府放弃发明权时可以获得发明权。

  大额预算联邦研究实验室有义务资助小企业

  1982年,美国政府通过《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小企业创新研究项目计划”应运而生,增加了政府对具有潜在商业化价值的高技术小企业研究项目的资助。此计划虽未新增拨款,但是通过立法规定,每个研究经费预算超过一亿美元的政府机构和联邦研究实验室,都要从经费中拨2.5%的资金,按照竞争方式资助小企业,鼓励小企业技术创新。
  《小企业创新发展法》通过鼓励小企业技术创新,参与联邦实验室的项目研究,使小企业成为促进联邦科研成果转化的主要力量之一,达到利用企业的技术力量满足联邦政府研究开发工作及商业市场的目标。
  1992年出台的《小企业技术转移法》要求国防部、能源部、卫生保健部、国家航空航天局、全国科学基金会制定为期三年的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资助小企业、大学研究人员、联邦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以及非营利研发机构的合作研发项目。预算超过10亿的联邦机构都要将其预算的0.15%(2004年增加到0.3%)单独用于管理STTR项目。
  2000年,美国又通过《技术转让商业化法》,赋予联邦机构就拥有的发明进行专有或部分专有的许可权限。增加了中小企业的优先条款,技术转移申请人若为中小企业,且其技术商业化能力等于或优于其它企业者,联邦机构需优先将研发成果授权给中小企业,并特别赋予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审查技术转让程序的权限。

  鼓励企业联合研发

  随着科学技术的跨学科发展趋势,技术开发活动越来越多变和复杂,技术开发费用日益高昂,使单个企业难以单独承担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和风险。有相似技术需求的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研究和开发,利于分担费用和减小风险,这使得美国《反托拉斯法》限制企业之间合作的传统规定阻碍了技术创新。因此,1984年颁布的《国家合作研究法》允许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合作生产,以增强企业研究开发能力,消除了产业界合作研究的反托拉斯障碍,并因此形成了半导体研究公司、微电子和计算机技术公司等大企业集团。
  针对《拜杜法案》没有对联邦实验室是否可以参与专利等知识产权转移做出规定及其他问题,1984年美国出台了《拜杜法修正案》,允许联邦实验室自行决定其专利的对外许可,允许委托机构收取专利权使用费,并规定大企业与小企业一样,可以获得政府资金支持研究所产生专利的排他性许可,在一定限制范围内,允许大学和非营利机构运行联邦实验室所有的发明权。
  1989年出台了《国家竞争技术转移法》,允许联邦实验室从事与大学和产业界的合作研究活动。随后成立了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由威灵耶稣大学运行(经费主要来自国家航空航天局、能源部和联邦小企业管理局等政府部门),进一步促进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向产业界转移。

  技术转移工作是联邦实验室人事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技术转移法》,鼓励国家实验室与工业界合作建立联盟,促进技术转移。法案规定,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盟作为全国性的技术转移机构,提供资助机制保证其开展工作。该法明确技术转移工作是所有联邦实验室雇员的职责,并作为人事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该法案修正了《技术创新法》,明确授权联邦实验室可以同其他机构签订合作研发协议,为联邦实验室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建立了基本框架。

  为大学向产业界技术转移全面供氧

  美国各大学制定明确激励制度保障个体权益
  大学技术转移收入的分配办法,大体可归类为两种情况:
  一是固定比例制,即发明人按照固定比例分享专利许可净收入。通常是在扣除专利申请与技术转让成本后,净收入的1/3归发明者,1/3归发明者所在系,1/3归大学研究基金。例如康奈尔大学就是采用这样的分配办法。而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规定则是:35%归发明人,15%归发明人所在系,42%归伯克利分校,8%归加州大学。
  二是累计递减制,即学校规定一至两个专利许可净收入累计值“门槛”,发明人所得比例随着“门槛”的提高而下降。如哥伦比亚大学规定,专利许可净收入累计达到10万美元之前,发明人得50%,发明人团队得25%,学校得25%;累计超过10万美元后,发明人得25%,发明人团队得25%,系、院和学校分别得8.5%、8.5%和33%。这些制度激励,有效调动了创新者积极性,使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基因工程、转基因动物、医疗方法、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研发及成果转化均走在世界前列,大大提高了美国产业国际竞争力。
  形成职业技术经理人群体
  1980年,美国拥有技术转移办公室的大学只有35所,到1990年,增加到了超过200所。据美国大学技术经理人协会(AUTM)2007年调查的统计,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员工的规模通常为七至14人,约占所有技术转移办公室数量的34%,有大约20%的技术转移办公室员工的数量超过15人,也就是说,超过一半的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有超过七人的专职人员,而这个比例在1990年还不到1/3。比如美国康乃尔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目前就有20多名分别具有科学工程、法律和商务专业知识背景的员工从事技术转移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21世纪初近20年的时间,美国政府支持产学研的公共政策,实质上完成了从政府激励到市场激励、政府主导到政府引导的过程。
  支持中介机构向小企业提供服务
  美国政府先后通过多次立法,明确了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盟作为全国性的技术中介组织在技术转移活动的责任,由联邦政府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其开展工作,并根据形势的不断发展,赋予其相应的职能。同时,在各联邦实验室、大学也依法建立起功能明确的技术转移办公室从事促进产学研的合作,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完备且职责明确的技术转移中介体系,并在支持政策中,注重小企业的政策倾斜,使小企业能分享联邦政府的研发资助,成为促进联邦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
  美国政府不仅在《拜杜法案》、《技术转移商业化法》等法案中明确小企业在技术转移活动中的优先权,并先后出台了专门扶持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和《小企业技术转移法》,从而达到利用企业的技术力量满足联邦政府研究开发工作及商业市场的基本目标。

  对我国技术转移环境的启示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我国已出台近30部政策就技术转移各环节的问题进行破解。之前制约技术转移的制度性瓶颈基本得以解决。如,公共财政投入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所有权等问题,已在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中予以明确,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当前,我国技术转移更多的是操作性实施问题。

  处理好技术转移与国有资产流失的关系

  财政部2009年192号文,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八条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这一政策下,大学普遍反应技术转移审批环节增多,时间较长,为大学及院所技术转移带来了不便。
  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的考虑,建议采用专利补偿机制,即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成果的专利技术转让后向政府进行资金返还的比例,并根据技术受让方的性质规定额度比例。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加快转让;同时,可以通过额度比例进行政策调节,对小企业开展成果转化进行鼓励。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公共投资循环起来,促进部门政策协调。

  培养专业技术经纪人队伍

  目前,我国技术转移机构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大部分从科研管理人员转化而来,或由科研管理人员兼职做技术转移工作。这些管理者多数了解一些企业或产业发展,但不了解具体技术细节和产品,在技术转移过程中桥梁的作用不充分。已有实践证明,专业技术经纪人是一支重要的力量,如北京饲料产业技术联盟的负责人,通过专业的技术经纪服务,使技术转移成功率大大提高。一位长期从事科研或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有“研究员”等不同类别的职务身份认可,对于技术经纪人,建议也给予类似的职称评定与职务身份认可,以便造就一支专业技术经纪人队伍。或恢复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机制,使职业技术经理人是专业技术经纪服务的重要保障。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从国家到地方都关注发展研发服务业,为研发提供应用服务的技术经纪人将会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引导中介机构为小企业服务

  2008年,我国开展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以来,各地技术转移机构已出现不同类型的发展模式。有的拥有自己的中试基地,成为集技术熟化、技术成型到技术应用为一体的技术服务机构;有的以信息服务及供需信息对接服务为主,成为信息搜集、加工、咨询为一体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有的通过提供行业共性技术服务,如检测、认证等,为技术转移成功实现提供科技服务。有的则通过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与地方政府共建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实验室、工程研发中心等多种形式,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技术转移工作。
  为加速技术向中小企业转移,引导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更多为小企业服务,建议对已有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分类,对那些为小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与活动给予政府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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