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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1 作者:林洁 来源: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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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尽管法庭上不允许任何人喧哗,但是几乎所有人在审判长宣判许霆的结果时都发出了这样的惊讶声。今天下午,备受关注的许霆案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法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两万元,并追讨其未退还的173826元,许霆当场表示不上诉。根据相关法律,该判决最终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
今天的广州阴雨连绵,但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门庭若市,几百人撑着伞排队苦等两三个小时,就是为了拿到一张“许霆案”的旁听券;从全国各地、甚至国外到这里采访的记者争先恐后架机器、调话筒;高校法律专业的老师、学生纷纷跑到这里感受现场,为的都是这10分钟的宣判结果。
2006年4月21日晚9点56分,从外地来广州打工的许霆、郭安山来到位于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自动柜员机取款。当时,许霆的银行借记卡中余额只有176.97元。当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
许霆潜逃1年后被抓获,一审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一审宣判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2008年1月9日,许霆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2月22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
“许霆构成盗窃罪,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主、客观要件。”法院经调查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但是其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无意中提取的,不应视为盗窃,而其余170次取款,自动柜员机在其银行账户上扣款174元,也不视为盗窃。法院最后认定,许霆实际盗窃共计173826元。
对于许霆的辩护人提出关于“柜员机不是金融机构”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专有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行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最低法定刑是无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看,许霆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对于这样的量刑结果,许霆的父亲许彩亮表示非常不满意,还会继续上诉。许彩亮认为,许霆没有犯罪,只是存在过错,应该无罪释放。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没有发表任何意见,对于是否会进行上诉,他表示会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情况再做决定。
杨振平律师表示,自从去年12月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国内媒体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媒体的舆论监督起到了很大作用。“重审判决本身说明了问题,这个也是媒体的力量,舆论监督的力量。”到庭旁听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深律师陈舒也表达了同样的呼声。
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甘正培。她说,案件事实是确定被告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基础。经过庭审质证,广州中院采信了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16项证据认定了案件事实,包括记录取款和扣账的流水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银行报案材料及说明、证言,许霆和郭安山的供述。
那么,许霆的行为为何不定侵占罪?甘正培说,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而许霆所非法占有的是银行放在自动柜员机用于经营的资金,该资金既不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也不是银行委托许霆代为保管的财物,故许霆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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