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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3 李丹丹 秦菲菲 来源:上海证券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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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和最大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对此规定,基层工作的金融服务者提出了他们的一些想法。在近日举办的中国农村金融与村镇银行发展论坛上,内蒙古金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世秀指出,按照规定,村镇银行的发起人至少有1家金融机构,且持股20%以上,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关联方持股不得超过10%。但是实际上,目前村镇银行的银行股东持股几乎都超过50%。照此,改制后的小额贷款公司中,非金融机构股东将彻底失去话语权。受目前银行体制的限制,贷款发放的基本条件又会转移到抵押品上,小贷公司经营上“小而快”的优势难以发挥。 针对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李世秀建议,按照保护现在所有权原则,首先应确定股权设置结构,股权设置应以原有股东为主,选择的银行股份占比达到20%左右为适宜,但不能作为最大控股股东。 中国建银投资公司投行部副总经理庄乾志也认为,村镇银行的发展,核心是要解决大型金融机构的规模不经济和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这个角度出发,应该发挥地方民营企业在这方面的优势,一是利益机制到位,二是信息不对称问题相对容易解决。 当然,监管层也有他们的考虑。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坚持要求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是为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需要。小额贷款公司由只贷不存的专业贷款机构转制为既能贷款又能存款的村镇银行,需要通过引进银行业机构作为主发起人、最大股东,以确保机构安全运营、健康发展,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行的客观规律,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从根本上保护存款人利益。同时,确保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 而银监会人士认为,《暂行规定》出台,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向市场发出了一个明确信号,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之初就要按照相关规定逐步规范,才有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机会。 确实,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自身也存在着种种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金融市场处庾力介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单笔贷款额度偏大,资金规模难以扩大,缺乏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没有大范围地纳入征信体系,甚至有部分小额信贷公司存在乱集资、变相洗钱、暴力手段催债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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