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 2007年2月,国家财税部门曾联合发出《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通知》(以下简称31号文),随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也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31号文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这一次明确的优惠政策是31号文件的延续。 通知指出,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虽然现在已经有了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我个人认为,目前的优惠政策还有进一步的改进空间。”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曾指出,按现在的规定,侧重的是为那些投资于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投提供税收优惠,但在中国,创投的作用不仅仅在于推动高科技企业的发展,而在于推动“创业”发展。 有创投企业的负责人认为,目前针对创投基金的组织形式很多,对于非法人制的创投企业还没有明确税收优惠政策,而能否把合伙制企业也纳入上述优惠政策之中,是目前业内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另外,他们也很希望能有针对基金管理人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但目前在这方面仍然是空白。但专家指出,鉴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创投企业税收政策无法适用于合伙型创投企业。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曾指出,之所以要将创投税收优惠政策写进《企业所得税法》,就是为了向市场发出一个强烈信号:中国已经将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下一步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以便创投企业迎来更美好的前景。当然,王建凡也指出,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必须以中国现行税制和法律框架为基础,不能盲目照搬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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