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保护不了企业还可能形成垄断?
    2007-07-10    魏和平 冀晓萍    来源:中国青年报
    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日前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已在香港法院对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起诉。
    该公告称,比亚迪从2003年起开始挖富士康墙脚,后多名富士康高管转投比亚迪,并且违背富士康的员工保密协议,带走多份保密文件,在比亚迪制定了与富士康相似的生产流程,令富士康损失了51.3亿元的生意。公告还表示,富士康向比亚迪索赔的金额会超过50亿港元。
    因员工跳槽导致商业机密外泄的商业案件并非富士康一家。近几年来,还有“华为沪科案”、“瑞星诉东方微点案”等类似案例。
    面对这种频频出现的现象,在日前举行的“中国IT企业直面不正当竞争研讨会”上,业内专家认为,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突出表现在一个企业利用高额的回报利诱其他企业的高管,并从其身上获得价值不菲的商业机密。而企业与高管们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有利也有弊。
    在大多数科技型企业中,为了防止企业商业秘密的外泄,员工和公司都会签署一个“保密协议”的合同。富士康与员工就都签订过“保密协议”,而根据富士康的说法,比亚迪是蓄意促使原告前雇员违反雇用合约,向被告披露机密业务资料。
    “华为沪科案”中,根据有关华为和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华为对辞职的员工提出“自离职之日起3年内不在研究、生产、销售或者维护华为公司经营的同类通讯产品且与华为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中工作,且不以任何方式间接地为上述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
    对此,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表示,通过对企业员工的“竞业禁止”是当前中国企业保护商业机密的普遍做法。
    在现有法制不健全的前提下,上述案件中有的行为也属无奈之举。比如,也有专家对华为沪科案中的“保密协议”提出质疑,作为一个技术人员,离开华为之后,如果不做自己熟悉的这个行业还能做什么?
    周泽分析,尽管一些企业和员工都签署了相关“保密协议”,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的利益,但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第三人或者挖别人企业员工的人,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在法律上对第三人的责任必须要强调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进行使用才能承担责任,但是这种情况下要由权利人进行证明是非常难的”。
    同时,专家们也表示,如果片面强调对企业员工的制裁是很危险的,也可能会限制一些员工的自由和发展。
    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与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单独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但该用人单位应当同时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部的这个规定是为了显示公平。”律师杨华权认为,关于“竞业禁止”的协议,也要考虑和什么人签,要付多少的费用,这是一个企业知识产权方面所应该考虑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经济补偿并没有真正到位。
    “我看到的一些保密协议是根本不会补偿你的。”中国生产力学会副秘书长王海平说,或者类似这样的情形——“我值十元,你给我补偿一元钱,我能干吗?”
    北京大学企业管理学院院长阎雨则表示,从经济学角度,富士康诉比亚迪案件显示对人力资本的不确定性和人力成本的投资的风险性。
    “对企业高管的约束要有尺度,也要符合法律的规范。”阎雨说,企业对所有员工实行的“竞业禁止”等措施,有可能会导致企业对人才的垄断,而垄断是竞争的天敌,一旦出现企业在人才管理上的垄断,将直接导致企业在行业的垄断。
    “以个人制裁的方式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维护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实施起来有天然的难度。”周泽认为,企业的商业机密不应让更多人知道,但企业又不可避免地让处于一定地位的员工全面地掌握和了解这个秘密,否则,员工就无法进行有效的工作,“商业秘密向员工的开放必然的结果会带来秘密的流失”。
    也有专家认为,如果企业不注重员工的发展和保护,当有一个地方可以给他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能够给他更大利益的情况下,跳槽是必然的结果。
    周泽认为,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企业高管寻求跳槽,找别的企业进行发展,这也是值得相关企业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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