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士、奇虎反流氓软件为何被判侵权?
    2007-01-10    记者:杨曼    来源:《市场报》2007-01-10 7版

  杀毒软件厂商的反流氓软件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折射出当下反流氓软件行动的一种病态行为。在热热闹闹的反流氓软件运动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雅虎起诉安博士软件一案进行了判决。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安博士软件将雅虎上网助手列为间谍软件的行为属于不正当商业竞争,并且要求安博士在其网站上连续24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2006年7月24日,雅虎中国旗下3721一纸诉状将安博士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被告研发的软件将原告研发的“上网助手”产品错误地认定为间谍软件的行为,严重损害了3721的名誉和其他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定安博士公司在其网站上设置“间谍软件免费检查”服务,但却未明确证明所检查的上网助手软件“窃取用户商业秘密”等间谍行为,因此属于侵权。
  这是继奇虎败诉之后又一起被法院判决为不正当商业竞争的反流氓软件案件。两起案件中,杀毒软件厂商的反流氓软件行为都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业内人士表示,这两起案件折射出当下反流氓软件行动的一种病态行为,并将其背后的商业利益驱动暴露无遗。

“反”间谍软件行为应有度

  “维护用户权益,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是反流氓软件运动的口号,也是赢得公众支持声音的关键。然而随着运动的持续深入,由一些杀毒厂商发起的反流氓软件运动却开始渐渐变了味。在一些软件厂家看来,似乎只要是打着反流氓软件旗号,不论进行何种行为都是正义的。于是网络上,流氓帽子乱扣,流氓标签乱贴,颇有一副“我反流氓,谁敢惹我”的架势。就在法院判决奇虎不正当竞争后,奇虎不仅将败诉归咎于法律不健全,曲解法院判决,而且自称为受害者,赢得了不少支持者和同情者。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反流氓软件运动现在已经发展到了混乱的境地。
  法律界人士认为,无论是“间谍软件”还是“流氓软件”,它的判定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经由相关法律部门认定,不能任由一方商业厂商乱贴标签,担当执法者。否则,有失公允不说,最终还会混淆视听,导致市场混乱。事实上,一旦反流氓软件行为过了“界”,出了“轨”,自己也就变成了“流氓”。

不正当竞争践踏商业道德底线

  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指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是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基本保证,企业法人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得采用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手段谋取市场竞争优势。“而在两起案件中,奇虎、安博士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这一法律精神”。
  反流氓软件运动开展以来,其中的潜规则以及各种内幕常常被曝:炒热流氓软件话题,给国内知名的互联网厂商扣上流氓的帽子,吸引网民眼球,令产品迅速知名,这成为一些杀毒厂商快速推广新版软件的销售方式。前段时间,民间组织反流氓软件联盟变身为公司,短时间内奇虎360安全卫士下载量便蹿升至1000多万……这些热闹的反流氓软件运动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商业算盘,已经是毋庸置疑。
  不正当竞争已经践踏了商业道德底线,其危害性也显而易见,它不仅破坏了互联网的良性发展,对广大网民而言也是不公平的。研究网络安全方面的专家表示,法院的两次判决已经让这场反流氓软件运动的真实意图昭然天下,这种打着维护用户利益旗号,实则违背商业道德、损害网民权益的行为,应当得到有力地打击和限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