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金融监管改革 返璞归真的选择
    2010-07-26    作者:黄丹华    来源:证券时报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是对导致美国金融危机的金融监管问题进行反思与矫正的产物,其实质是力求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革除金融市场弊端,抑制虚拟经济过度发展,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与方向是值得肯定的。中国需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解决混业经营下的分业监管问题,完善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消除“大而不能倒”的风险隐患等。
  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法案”),标志着美国即将进入大规模金融监管改革的新时代。

  美国在危机后亡羊补牢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是对导致美国金融危机的金融监管问题进行反思与矫正的产物,其实质是力求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革除金融市场弊端,抑制虚拟经济过度发展,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
  纵观美国近百年金融发展史,可以看出,此次金融监管改革是美国金融市场由过度崇尚金融自由、片面追求市场效率向注重市场规范发展、确保金融安全的一次转变。尽管这是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但它对美国金融业,乃至国际金融市场的长远发展却具有积极意义。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美元与黄金的脱钩,美国确立了美元为本、金融立国的发展战略。在逐步将制造业以及相关产业转移到其他新兴市场与发展中国家的同时,凭借美元的世界货币地位,美国建立了金融主导、借贷消费的经济发展模式,金融成为支撑美国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而推动金融业发展的理念是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国际化。为增强和扩大金融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美国大力放松金融管制,在缺乏必要监管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花样繁多、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与高杠杆率,使虚拟经济泡沫快速膨胀,远远超出了实体经济的承载极限。金融危机的爆发与蔓延正是虚拟经济缺乏必要约束、严重偏离实体经济需要,一味畸形发展的结果。
  基于此,“法案”力求对虚拟经济的危害性予以矫正。与之前的金融监管相比,此次金融监管改革在监管范围、监管内容、监管程度等方面都更进了一步。其金融监管改革的重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通过对部分金融监管机构的重设与金融监管权力的调整,充实、协调、制衡金融监管力量,加强对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全面监管与有效监管,力求从宏观上抑制虚拟经济的过度发展,确保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使“美国人民不再为华尔街的错误埋单”。“法案”拟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在严格监督美联储的同时,赋予其更大的监管职责;同时,在美联储之下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二是通过对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等相关规定的补充、完善,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管理,力求从微观层面防范金融风险。“法案”明确规定,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剥离其部分高风险衍生品交易;“法案”规定设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以解决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造成的绑架政府、拖累纳税人,无限放大金融风险的问题;“法案”扩大了金融监管范围,首次将场外衍生品市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金融产品正式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并要求大部分衍生品必须在交易所内通过第三方清算进行交易。
  受制于利益集团间的相互制衡,“法案”在有关银行从事各类衍生交易的规定、两房的处理、银行高管薪酬等问题上都留有相当的余地,或浅尝辄止、或不予触及,这些问题将一定程度地影响金融监管改革的力度与效果。此外,受市场发展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效也有待市场的检验。尽管如此,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的回归与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始终是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与灵魂,虽然这种回归的尺度难以精确衡量,但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与方向是值得肯定的。

  中国需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与美国急需进行金融监管改革不同,后危机时代的中国金融监管,面临如何在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下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在推进金融业自身发展方式与经营模式转变的同时,更好的服务于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战略需求。虽然两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不同,但中国金融监管同样必须坚持虚拟经济不脱离实体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
  当前,中国金融市场存在多方面的风险隐患。一是来自应对金融危机产生的后遗症。金融危机期间,为确保经济增长,政府采取的一系列刺激经济的政策、措施,在改善经济发展状况同时,也在不同行业、领域、地区形成了一定程度的资产泡沫与不良贷款,增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二是人民币升值预期导致的海外资金投机套利活动可能引发的金融稳定风险;三是金融市场运行不规范产生的诸多风险隐患,如地方场外期货交易的无序发展等问题。有鉴于此,金融监管在鼓励创新,注重市场效率的同时,必须始终将防范金融风险,抑制虚拟经济过度膨胀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包括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如尽快制定金融混业经营、金融期货发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完善金融监管体制,解决混业经营下的分业监管问题,防范金融风险的交叉传递与扩散;完善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消除“大而不能倒”的风险隐患等,这些都是确保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方面。

(作者系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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