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费”与“税”有何不同?
    2010-04-07        来源:南方都市报

    据媒体报道,在第7期《求是》杂志上,财政部的领导发了话:“我国考虑开征社保税”。于是,关于社会保障征税还是收费,在学界和社会上引起了争论。据媒体报道,有专家认为,社会保障税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筹资手段,但具体称谓不同。据笔者所知,这个说法可能与事实真相颇有出入。或许是笔者孤陋寡闻,只见过美国人称社会保障缴费为“税”。所以,这句话可能应该倒过来说:社会保障缴费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筹资手段,但在有些国家具体称谓不同,如美国,称之为“社会保障税”。
  现在争论的焦点似乎是缴费改成纳税是否会“增加个人负担”,很多专家说不会,费改税仅仅是在名称上把“费”改成了“税”而已。真的是这样吗?其实社会保障缴费改纳税并非像表面上看到的那么简单,我们应该更深入地想一想,社会保障的“费改税”和以往的“费改税”有何不同。
  其实,“费改税”以前的“费”,大多是以政府部门的行政成本为由头收取的,收上来以后也大多归本部门使用。所以这种“费”就逐渐变味,随意性强,名目繁多,标准见涨。“费改税”以后,一是抑制了其随意性,取信于民;二是形成了收支两条线,规范运行。
  社会保障的“费”,与那些用来解决某个部门行政成本的“费”截然不同。就个人而言,社会保障缴费是劳动者将自己一部分工资薪水交给政府保管,在劳动者遭遇法律政策规定的社会经济风险时,用来应付不时之需的。所以,社会保障基金是一笔独立的社会共有基金,是归缴费的劳动者全体所有的,而非国家财政。以社会保险“先尽义务,后享权利”的基本原则看,非缴费者是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因此,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都还是“缴费”而不是“纳税”,应该就是这个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说,“缴费”是给自己的,而“纳税”就有了“归公”的成分。作为国家管理者,政府似乎也会忌讳这一点。
  坦率地说,当前在中国,行政权力过于强势,如果混淆了“缴费”和“纳税”这两者的性质,把社会保障基金归入财政这个“大堆”,在相当多的人大代表尚且看不懂政府财政报告的现实背景下,其后果会怎样,实在无法预料。历史的经验教训应该吸取,想想“文革”以前曾经有过积累的劳动保险基金是怎样被国库挪用的,我们或许不是杞人忧天。
  我们可以再讨论一下,如果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变,个人的社会保障缴费变成纳税以后,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以养老保险为例,先看看现在的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现行政策规定,个人缴费部分是放到个人账户中的。如果《物权法》是有效的,以此为前提,我们可以很合乎逻辑地推导出个人账户中的钱是物有其主的,那就是缴费者本人。虽然现在并没有法律和政策作了这样的明确规定,但至少不能得出这些钱应该归入国家财政“大堆”的结论。再看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按温总理的说法,“要坚持农民自愿”,如果改成纳税,那又何来“自愿”之说。还有很重要的一点,中国目前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据说只有2000多万,要是对所有的劳动者都收“社会保障税”,包括城镇“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城乡两栖的农民工,还有纯粹的农业劳动者,那国税、地税还要增加多少人手?所以,“考虑开征社保税”也许首先要考虑与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之间如何相辅相成,融为一体。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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