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缺失是收入分配不公的根源
    2010-03-19    作者:郭凯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广东日前公布今年“五一”将上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职工在内,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提高21.1%。广东省此举一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广东的就业吸引力,引导外来劳动力回流,缓解广东部分行业企业的“招工难”问题,二是为了缓解广东省内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珠三角地区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并改善广东的就业环境。
  广东的这一做法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非常关注分配收入的两会刚刚结束,在全国带了个好头。在市场经济社会,政府所能直接主导的初次分配也就是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就全国来看,仅仅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不足以根本性的改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收入分配矛盾的表象,是不同人群的收入差距持续拉大,在少数人迅速积累大量财富的同时,大多数人收入停滞不前,并且越来越多的人逐渐跌入相对贫困。
  虽然中国已经在医疗、养老等再分配领域付诸改革,但是即便今后逐步建立起初级水平的基本保障覆盖体系,中国离化解收入分配矛盾、有效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仍然路途遥远。因为大多数人口在初次分配中的基本权利缺失问题,是收入分配改革多年来迟滞不前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经济连续发展的多年中,收入分配矛盾和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的实质,在于多数人的基本权利在初次分配中没有制度保障。
  刚刚闭幕的两会中,多位代表委员都提到了工资集体谈判权对收入分配的关键性作用。如果说新中国成立后实施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让和工人“自己所有”的企业进行工资集体谈判的必要性丧失,那么改革至今,在多种所有制混合的经济体制中,工资集体谈判权作为劳资分配中的基本权利,需要实事求是的归还给雇佣劳动者。政府承担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作用,在任何社会中都只是补充性的非主导性的,它是维护社会底线伦理和基本稳定的制度设置,不是解决收入分配矛盾的工具。
  除了无法和资方在劳资分配中对等谈判外,还有在政府抽取的国民经济收益比例以及政府如何分配中,没有决定权。 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工薪阶层长期成为个人所得税税收主体这一怪现象,迟迟得不到解决,根源就在于国家税制的决定,工薪阶层没有博弈的权力和代表。而在国家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的分配使用中,不但多数人没有进行民主决策、公共选择的权利,至今连一份详细的开支报表和凭据也被视为机密。
  收入分配改革事关中国经济向内需拉动型经济的过渡,要全面启动收入分配改革,需要的是及时的有力的行动,而不是停留在文件上的计划。中国政府完全有能力,从收入分配矛盾的根源入手,把那些缺失的基本权利交给国民大众,引领中国走过经济转型的困难期,进入到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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