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行政不可代替司法
    2009-08-17    詹启智    来源:国际金融报

    8月12日,国家发改委网站挂出《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是自商务部发布六部反垄断法配套法规、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两部反垄断法配套法规征求意见稿后,国家反垄断部门发布的第九部反垄断法配套法规征求意见稿。这在我国立法史上还不多见。
    反价格垄断规定与其他配套法规相比,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一定意义上说,价格垄断行为是其他垄断行为之果,是反垄断的最后防线。总体上看,目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已经比较全面明确规定了各种价格垄断行为的反、抗、罚等,是一部较为完善的配套法规。
    但是,该稿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地方,在立法技术上有进一步改进的问题以及相关法规配合执行的问题。
    法律法规贵在执行。不给执法者或被规范主体留下认识的模糊空间,但该稿存在大量的模糊用语,如明显高于或低于、比较明显或充分、不公平或合理、无正当理由等。这是首先需要加强和进一步明确量化的地方。其次,该稿仅规定了国家价格部门的执法权和处理权,似乎反价格垄断只是国家物价部门的事情,没有涉案垄断价格行为受害人的积极有效参与,仅靠物价部门如何发现价格垄断行为,如何知道存在涉嫌价格垄断行为?这都成为执法的重要疑问,使执法成为无源之水。最后,反垄断不仅需要行政执法,更重要的是需要司法介入。行政执法不能代替公安、法院等司法介入和审判,该稿需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国家整个司法体系协调问题的规定。
    该稿在立法技术上需要改进。该稿简短二十九条,却有7项条款明确规定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垄断价格行为、其他理由、妨碍价格或收费行为,使该稿不够简洁、简明。如将七种需要主管部门认定的行为、理由进行概括,作为单独一条列出,或可使该法规更为简明,也会避免过分强调执法机构行政权的嫌疑。
    法规协调与配合、联合执法问题需要注意。在反垄断上,三部门配套法规首先要协调,对交叉问题规定要统一,不能有冲突。反垄断三部门有分工更要有合作。三部门各主管一段,但不是单管一段,不能形成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管辖局面。如果没有配合、联合执法,反垄断法的执行就会难如预期效果。因为各种垄断行为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相互联系。因此,三部门配合与联合执法的重要性不言自明。这些需要三部门在配套法规上进行协调与明确规定。(作者系河南财经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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