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反制“轮胎特保案”的打击点
    2009-08-13    周飙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日,中国橡胶工业协会(CRIA)向商务部提出了反制建议,旨在通过威胁对美国农产品实施报复性关税来迫使美方放弃轮胎特保案。

  尽管经济学界在反对贸易保护上已达成普遍共识,但在如何对付贸易保护、如何推进自由贸易的政策建议上,仍存在很多分歧;一些经济学家主张无条件单方面开放贸易政策:尽量争取全面开放贸易,但即使对方不肯开放,我们仍应主动开放市场。这一主张所依据的是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国际贸易会通过促进国际分工来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要素所有者的收入,从而是各方都受益;该演绎即便在单方面开放的部分自由贸易条件下仍然成立。
  这一分析简单直白且完全正确,以报复性制裁反制贸易保护的确会导致双输,问题是,两国贸易政策的互动并非单次博弈,而是长期重复博弈;在重复博弈中,最初导致一种互惠局面得以出现的那些单次行动策略,不必都是互惠的,而在互惠局面遭破坏时,那些恢复该局面的单次行动策略,也不必是互惠的;实际上,在博弈实践中,双输策略经常被用来建立、维持和恢复互惠双赢局面,使用或威胁使用报复性措施或拒绝交往策略,是维持互惠环境的常用手段;报复和拒绝交往常常是代价高昂的,但若能明确连贯坚决的实施,从而让对方了解并相信你的策略,就经常能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互惠关系。
  大致上,国际关系和国际贸易环境仍是一种无政府状态,但无政府不等于无秩序,人类历史和阿克塞尔罗德等政治学家的研究表明,秩序可以经由重复博弈中达致的合作互惠局面,而先于政府得以建立;在无政府条件下,秩序通常由基于报复的对等制约机制,和各方自愿依循的中立仲裁机制来维持,而当下的国际贸易秩序,正是由报复性制裁和WTO仲裁机制而得以维持;在面临具体的贸易纠纷时,应选择上述两种机制中的哪一种来维护互惠局面和本方利益,取决于长期策略和案例特性;首先,最大程度的拓展本方所及的自由贸易空间,应确定为长期策略;其次,对于WTO仲裁机制是否有利于上述长期策略,应有一个判断,如果仲裁机制确能公正有效的保护和推动自由贸易,那么,即使在个案上可能得到不利判决,也应加以尊重和依循,而不要绕开仲裁而直接实施报复。
  相反,如果当局认定仲裁机制是不公或无效的,即使得到公正判决美国也不会执行,那时,考虑采用或威胁采用报复手段才是长期有利的;假设当局在经过上述斟酌之后决定实施报复,在制裁对象的选择上仍须谨慎;CRIA建议的农产品制裁显然选错了对象,美国农场是共和党票仓,制裁农产品将是对共和党长期自由贸易政策的惩罚,合理而有效的制裁,应将目标对准民主党尤其是民主党中贸易保护主义者的票仓:好莱坞、软件和科技业、律师,以及那些白领愤青聚集或工会势力强大的产业,其中以软件和知识产品效果尤佳,报复措施给本方潜在买家带来的损失甚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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