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难解扩大内需之急
    2009-05-19    鲁宁    来源:东方早报
    上海等国内4座城市将试点组建消费金融公司一事,已属“旧闻”。自5月12日证监会公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国内媒体一直在热议。5月16日落幕的“2009陆家嘴,金融论坛”发布消息称,上海的消费金融试点将由浦东新区先行。于是,沪媒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报道又掀一轮热潮,并将其拔高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一大亮点。虽说有关报道及评论好不热闹,但普通受众所获资讯仍不甚了了。就消费金融公司,有兴趣者不妨先建立起如下几个概念:
    消费金融公司系个人借贷消费的一个新渠道。此前,国内为个人消费提供借贷服务的渠道主要有房贷按揭、买车按揭、上典当行借钱三条主打渠道。倘若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不出现一波三折,视同于个人借贷消费新添一条渠道。
  消费金融公司初始的放贷本金由商业银行出资筹集,但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储只能放贷,放贷规模受到本金限制。受此限制,个人向消费金融公司借贷消费,也相应受到约束:一是借贷利率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否则,消费金融公司就无法“扩大再生产”;二是还贷周期较短,不然,放贷资金缺乏“周转效率”,消费金融公司的自身效益就会大打折扣;三是房贷、车贷不在此列……
  消费者从消费金融公司借到钱后,还不能自由选择商家购买商品或服务,而必须到消费金融公司指定的商家购买有范围限制的商品或服务(譬如旅游)。诸如此类的“不自由”并非消费金融公司强加于借贷者的“霸王条款”,而属国际惯例。因为,只有指定(特许)的商家才能向消费金融公司返还一定的折扣率。也就是说,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利润还包括指定商家的折扣返利。
  有沪上媒体对首家消费金融公司选择在浦东试点作出解析,认为浦东属商务白领密集区,消费者观念前卫、消费意识强,收入较稳定,还贷风险较低。事实恰相反,国外消费金融服务恰系为收入不太高、收入不够稳定、还贷风险相对较大的那部分消费者量身定制的衍生型消费金融服务。正因如此,它有别于须有抵押品的房贷、车贷、典当之类,而采取无抵押借贷方式。但又因为借贷门槛很低(只须个人信用记录),故其利率、借贷额度、还贷周期等方面必然设置更高的门槛。
  眼下政府及社会各界皆为扩大内需绞尽脑汁,就此而言,不虑思想解放,单从扩大内需计,消费金融公司也该快快在面上铺开。问题在于,金融监管机构的顾虑很现实:其一,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很难,一旦它们违规吸储或超范围放贷怎么办,相应的处罚法条尚属空白;其二,分散于各部门,事实上归部门所有的个人信用信息如何整合(还要确保不被滥用)也是个难题;其三,综合监管更难,本次金融危机肇始者系次级房贷,就服务对象而言,消费金融恰如消费领域内范围更宽泛的“次级房贷”,好歹,次级房贷还以房产权证作抵押,而消费金融连个抵押物都没有,一旦出问题后果不言而喻。
  由上可知,由消费金融公司提供消费金融服务,就金融创新来讲,在眼下只能是点缀、尝试,主要是积累经验;就扩大内需而言,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它属于“远水”,难救眼下扩大内需之“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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