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天价处罚英特尔公司效果难料
    2009-05-15    万磊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日,欧盟委员会认为英特尔公司违反了欧盟自由竞争法,在夺取市场优势时故意将对手AMD排除在市场之外,决定处罚英特尔公司14.4亿美元(10.6亿欧元),这相当于英特尔去年净利润52.92亿美元的三成。
  正如诸多反垄断案例一样,对于本案的判决依旧充满了种种争议。争议的核心在于,英特尔向全球排名前列的多家电脑厂商提供折扣,要求这些厂商从英特尔购买全部或绝大部分x86 CPU,并向这些厂商付费以推迟或取消推出基于AMD芯片的产品型号,这一独占交易式的市场策略是否遏制了竞争,延缓了市场创新,进而降低了市场的运作效率和总福利。对这些问题的回答,甚至连专业的经济学家也莫衷一是。早先的独占交易理论认为这增加了竞争者进入同一市场的成本,最终起到了弱化市场竞争的效果。而后期研究则表明独占交易的反竞争效果并不确定,在很多条件下甚至是加强了竞争提高了社会福利。
    在经济学领域尚且众说纷纭的格局下,司法界对于垄断问题做出何种判决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司法方、垄断地位维护者和弱势企业群之间的利益博弈。至于各种市场行为论据,以及由此衍生的对这些行为的法律经济学层面上的判断,则成为了力图支撑己方论点的弹药。
  首先,对司法方而言,垄断案件的判决取决于其所追求的“市场正义”的内涵。在现实中,这一内涵被国家利益、民族利益或者其他某种政治实体的利益所占据。英特尔垄断案判决之后,有媒体即注意到,欧盟对于本辖区内的种种历史遗留下来的大企业的垄断视而不见,毫无动作。事实上,司法方真正需要理清的是该垄断企业的市场行为对本辖区的利益的正负两方面影响。这种考虑角度,使得即使同样是判决为垄断,相关企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受到的惩罚也不一样。
  其次,对垄断企业而言,无论其垄断行为的实际经济效果如何,通过游说政府和找研究机构论证自己的垄断合理性都是很正常的,而无需在意其垄断地位究竟是来自某种继承,或者是一系列的特意的市场操作的结果。抛开非市场性因素形成的垄断,企业通过严格的市场竞争取得消费者投票,其产品和服务必然有超卓之处。另外,除非各国将垄断罚款升至大于涉案企业的垄断收益的程度,否则企业的市场行为不会发生根本改变。如果企业的部分市场策略本身就是产业特有规律自发演化的结果,则人为性质的对这些市场策略的拆解反而容易降低市场效率,起到与反垄断口号相反的效果。
  最后,对垄断企业重压下的弱势企业而言,正面策略是在运营效率与产品服务上提升自己。侧面策略则是通过积极主动地反垄断,打乱垄断企业的市场策略与部署,无疑能为自己争取市场空间。因此,在反垄断申诉书上签字的往往不止一家企业。在针对微软的反垄断案中,诸多被微软挤压生存空间的公司都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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