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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欧盟日前以阻挠竞争对手AMD市场竞争为由,向英特尔课以高达10.6亿欧元(约合14.5亿美元)的罚款,这是有史以来反垄断案中数额最大的一笔罚金。欧盟委员会表示,英特尔滥用其垄断地位,通过向宏碁、戴尔、惠普、联想以及NEC等电脑厂商提供折扣,要求这些厂商从英特尔购买所需的全部或绝大部分处理器,这种行为违反了欧盟的竞争法律。
这件事看似是与中国遥远的彼岸新闻,其实与广大中国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英特尔向上述电脑厂商提供折扣的行为如果属实并且涉及到在中国销售上述产品,那么中国消费者实际上也被剥夺了对AMD可能更价廉物美产品供给的自由选择权。英特尔滥用市场支配权及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无疑是反垄断法的针对监管重点,中国反垄断机构岂能按兵不动? 反垄断法一般具有域外适用效力,所谓域外适用效力,是指发生在境外的法律行为,只要其作用效果影响了国内的企业或消费者的利益,不管法律行为主体的国籍如何,反垄断主管机构都可以依据我国所制定的反垄断法对其行使管辖权和处罚权。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效力上个世纪就已被发达国家采用。例如:波音与麦道的合并导致了欧洲的空中客车利益受损,欧盟就根据其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的效力对美国提出抗议。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进一步融合,跨国垄断企业很容易通过全球市场影响我国的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反垄断法也应具有域外的适用效力,否则我们就不能有效制裁跨国企业垄断行为对我国消费者利益的侵犯。 我国以往未出台反垄断法,使我国企业在国内市场无力抗击跨国公司垄断和限制性商业做法,在国外市场面临跨国公司的阻击封锁,处于极不平等的竞争环境中,反垄断法的缺失还使我国消费者面临跨国公司的利润掠夺,在软件行业等市场集中度较高的行业中,这种现象尤为明显。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反垄断法水落石出,我国反垄断的主要目标应该是有垄断行为的国内企业以及在我国有垄断行为的跨国企业。纵览早期的反垄断法,不论是美国的《谢尔曼法》还是日本的《禁止垄断法》其反垄断法的法域都是国内。当时由于经济发展还主要限于国内,所以立法者考虑的基本要素是本国的市场结构、本国的企业行为、本国所发生的垄断现象,以维护本国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全球化加深,加之当下中国经济在全球金融危机中相对较好,不少跨国公司为了获取更高的垄断利润,已把发展重点转向中国,这些跨国公司在应对反垄断问题上有丰富的经验,如果我国的反垄断法有漏洞,他们必会加以利用而不遭受惩罚。因此,从现实出发国内也应对英特尔进行反垄断调查,一旦查实确实存在欧盟所指控的上述行为,应立即启动相关惩戒举措,保护广大中国消费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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