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有人发现,正在征求意见的创业板条款里少了两条,一是没有强制分红,二是没有对高管恶意辞职做出限制。其实对于这两点,在主板市场就没有合理的处置,创业板没有对这两点做硬性要求,我个人认为还是比较和谐的,对于创业板公司要有更多的宽容。 先说强制分红,首先主板市场也没有强制分红,不过是把分红和再融资挂钩,本栏以往的文章中曾说过,让需要融资的公司不断分红,是一件很残忍的事情,巴菲特的公司从不分红,投资者并没有因此而吃亏。
创业板的公司,往往是业务刚刚起步,处于快速增长时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流入作为发展的推动力。这时候的公司连条件苛刻的风险投资资金都照单全收,资金饥渴程度可想而知。让这样的公司把所得利润分给股东,而不是用来再生产,对于公司和股东都不是一件好事情。这就好比强迫正在生长的小鸡下蛋一样,是一个极不合理的要求。 所以说,创业板没有分红条款是正确的,不应该接受过多的指责。但是对于公司高管辞职卖股的约束,还是应该有个明确的说法,要么允许其在职卖股,要么延长其限售时间。虽然在我看来堵不如疏,但考虑到投资者的感情,对于高管辞职后卖股票管理层还是不应视而不见。 回过头来看看成熟市场的做法,国际市场并没有对高管和控股股东有特别严格的持股限制,但正常的禁售期还是有的,禁售期过后,买卖都是自由的。如果保证股票交易的公正公平,有监管部门负责,事后证监部门找公司高管谈话,或者请入班房,都是可行的方案。说实在的,想用固定的套路来限制大脑如此聪明的人类,几乎不可能,必然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只有用同样聪明的人来监督公司高管,才能起到实际的作用,兵无常势,水无常形。 说到高管辞职为卖股,说白了还是想要钱,如果强迫高管持有股票只能换来其辞职的话,不如放弃这种执着,让绝大多数高管自由买卖股票,而仅仅做好信息披露即可。因为创业板公司多为私人企业,没有国企的一些弊端,公司董事长自然会去监督高管的行为,投资者只要监督好公司董事长也就足够了,怎么监督?规则里说了,控股股东三年内不得卖股,三年后卖出股票,如果是正常需要,那没有问题,如果有内幕交易,那就是证监会和公安局该管的事情了。 我认为,最根本的不是创业板的规则,而是需要增加刑法中对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的定罪依据,只要他们合法操作,就不应该受到指责。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