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2009-04-15 作者:谢闻麒 来源:中国证券报 |
|
|
最近一段时间,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监管部门在放松行业管制时,不约而同地用上了“资本充足”这一紧箍咒,以防范金融企业为追求高额投资收益可能出现的风险。观察人士认为,现阶段,这种以钱为纲的金融监管方式,对推动我国金融创新十分必要。 保监会在为中小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市松绑的同时,4月8日出台了股票投资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挂钩的文件,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的公司才能正常开展股票投资。
无独有偶,此前证券和银行监管部门在推动创新业务的同时,也都如保险监管部门一样,用上了资本金约束这一法宝。 银监会在2008年12月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但同时要求开展该项业务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大大高于8%的日常监管指标。 证监会在2008年6月修订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和12月实施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中,也强化了证券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分类监管体系,券商无论是扩大业务规模还是开展创新业务,都需有更充足净资本。 无疑,面对华尔街高杠杆的教训,国内监管部门在金融创新推动过程的同时加大了资本约束力度,无论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证券公司净资本,还是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实际上都是在要求企业要有雄厚自有资金,按照通俗的话说,就是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可见,银证保监管机构虽然坚持推出创新业务,给金融机构有“四两拨千斤”的空间,但却严防着“'一’两拨千斤”乃至“空手套白狼”的情况出现。 金融危机发生以后,我国金融界曾在是否要放松管制继续创新上出现争论。但业内人士认为,从监管部门2008年下半年以来对于创新业务的持续推动来看,管理层显然已对这一问题取得共识:美国市场金融产品高度复杂甚至达到泛滥,是创新过度;但我国金融市场仍处在新兴加转轨的初级阶段,金融市场的发育和金融产品的丰富都还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我国经济的转型和自主创新经济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对于金融创新支持的需求更加迫切,所以,中国金融创新的步伐不能停止。 正如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所言,“不认真研究和汲取华尔街危机的教训是不负责任的,误读华尔街的危机也是十分危险的。” 面对以钱为纲的金融创新业务监管,早已被金融危机和A股单边下跌折腾得身心俱疲的金融机构一反常态地欣然接受。正如一位中型保险公司投资部负责人所言,偿付能力挂钩股票投资政策,“有一条硬指标能够防止自己膨胀,比单纯自我控制会有效。” 当然,防范金融创新风险不能仅仅依靠资本规模约束。有业内专家指出,一方面,金融企业的特性就是要发挥其杠杆作用,如果过度强调资本金,金融企业特性将被弱化;另一方面,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还有待于市场上的法律体系、诚信建设等配套工作完善,以钱为纲,还需纲举目张。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