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贸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几个问题
    2009-03-31    文亮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8年底,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定外贸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国务院明确要开展对外贸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试点。2009年初“两会”期间,有关方面表示,相关准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贸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是顺应市场需求、推动人民币走出国门的一个重要步骤。

  贸易人民币计价结算是外汇管理问题

  我国是外汇管制国家。外汇管制又名外汇管理,顾名思义就是管理外汇,但其载体是居民与非居民间的国际收支活动及其有关的资金收付。以前,对外经济活动只能以境外可兑换货币计价结算,所以外汇管理只是管外汇。现在人民币开始逐步履行国际结算功能,要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自然也要纳入外汇管理和跨境资金流动监测范畴。人民币对外计价结算与其在境内履行相同功能显然要有不同的监管标准,如人民币对内计价结算只会区分对公对私业务,而不会区分经常项目还是资本项目交易性质。
  试行外贸进出口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有利于我国外贸企业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成本,但这仅是增加一个结算币种,不会对进出口活动有根本性的刺激或者抑制作用,就像我国对欧贸易不会因为欧洲货币统一为欧元一种货币就会有根本性变化一样。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我国就试行过贸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但因人民币汇率长期高估,实际运用较少。我国1984年起由中国银行(发行人民币面值的、可按官价兑换外汇的银行券,即外币兑换券(简称外汇券),专门履行人民币的对外计价结算功能。1994年初外汇体制改革,重申境内禁止外币计价、结算和流通,于是外汇券停止发行并于当年底退出流通,1995年6月30日以后停止收兑,外汇券退出了中国经济的历史舞台。
  试行贸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宜在现行外汇管理框架下进行。尽管有些现行外汇管理原则不完全适用于人民币跨境计价结算,但彻底独立于现有外汇管理框架建立人民币跨境流动的管理制度和监测系统,既可能重复投入,也可能因本外币分割造成对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空隙。如从监督出口以后必须调回外汇看,现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显然不适合于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出口。但人民币具有(部分)国际偿付能力后,如果无出口收入调回的管理要求,就可能给违规对外投资甚至财产非法对外转移可乘之机。因此,较为稳妥可行的做法是,对现有外汇管理政策上略作调整,并利用现有的外汇管理技术手段,应能满足初期人民币跨境计价结算监管与统计的需要。同时,由于政策和操作变动较小,也较易被银行和企业理解、接受。

  推进贸易人民币计价结算应该坚持市场导向

  由于中国经济稳定、币值坚挺,近年来人民币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得到了世界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认可与接受,在有些地方人民币甚至有“小美元”之称。但人民币主要用于境外旅游消费和边境贸易,且除了港澳地区个人人民币业务有正式的人民币跨境清算渠道外,其他大都是通过现钞携带、地摊银行等非正规渠道进行。尽管政策上鼓励银行为边贸结算提供清算服务,却因种种原因发展不够理想。
  作为一种新的尝试,在试行贸易人民币计价结算时,步子稳妥些、条件苛刻些是必要的,但应避免矫枉过正。
  贸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试点不会过分增加跨境资金流动冲击风险。如果担心对外贸易中新增一个结算币种可能带来风险,实际与担心对外贸易往来本身无异。由于缺乏相关监管经验,开放肯定会带来新的风险,但不宜过分夸大,尤其是不能无限上纲上线。
  香港特区没有金融外汇管制,理论上香港地区居民可以将所有资产都变成外汇资产,但实际上香港地区的港币存款一直占到当地总存款的一半以上。在为支持香港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建立人民币回流机制时,曾有一种担心认为,香港特区是一个国际化城市,人民币对香港开放也就相当于对全世界开放了,按照现行允许香港地区居民每天每个账户可以兑换等值2万元人民币的政策,人民币存款将达到天文数字。而实际情况是,香港地区个人人民币存款业务在中央支持下,2004年以来从无到有,快速增长。尤其是2008年上半年,为分享人民币汇率加速升值的好处,香港地区老百姓大量把港币存款转为人民币,但5月份最高也就不到800亿元人民币规模(占当地存款总额的1.6%、外币存款的3.1%);下半年随着人民币升值速度减缓、汇率预期改变,香港地区人民币存款余额年底又回落至500多亿元人民币(占当地存款总额的1.0%、外币存款的2.1%)。
  人民币走出境外离不开境内政策放行与支持,但更取决于国际上的接受与认可程度,是市场驱动的,必须遵循国际市场惯例。选择部分银行、企业、省份和贸易对象进行试点,有利于积累经验、降低风险。但是,什么企业以及哪个地区的企业能够在贸易结算中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取决于其在国际市场的定价权;什么银行能够办理贸易人民币计价结算,关键在于其能否把境内外人民币业务的操作流程和业务系统作区分,以及能否发展境外人民币结算的代理行往来;与什么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对象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既取决于国内企业在当地的谈判能力,也取决于银行的服务能力。试点期间,对于上述问题可以有政策条件,但随着业务推广,则都应该尊重市场选择,由银行与企业主导。
  试点经验可能有其局限性,在完善试点办法时必须注意。试点期间由于限制条件较多,可能影响实现预期效果。以前仅限于边境贸易往来的人民币计价结算,难以成规模,银行无利可图,就是导致银行为边贸提供清算服务的积极性不高的一个主要原因。
  从国务院宣布试点的贸易对象看,是长三角、珠江三角地区与港澳地区的贸易,以及云南、广西与东盟的贸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这暗合了一个基本思路,即通过先行开放与对华贸易顺差国家和地区的进出口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推动人民币走出境外。但从国际经验看,货币的国际化、区域化还可以通过投资渠道输出本币。
  如果仅用贸易渠道一种方式推动人民币走出境外,必然受制于境内储蓄大于投资、经常项目持续顺差的结构性矛盾。所以,与对华贸易逆差的国家和地区推行人民币计价结算不应成为政策上的盲点,可以与我国的对外资本输出有机结合起来。签订人民币与外币的货币互换协议、发展人民币计价的贸易融资安排等,都有助于拓宽人民币“走出去”的渠道。考虑到美国对华存在庞大的贸易赤字,与美国签订人民币与美元的互换协议,扩大其购买中国货的能力,也许比继续购买美国国债更有意义!
  另外,还可探讨官方提供人民币贷款或援助(类似美国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推行的“马歇尔计划”)、允许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以及境内银行直接对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等方式,进一步支持人民币国际化、区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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