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资统计有平均数更要有"公平数"
    2009-03-27    周义兴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5日,北京市统计局发布了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008年北京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715元,比上年增长4848元,涨幅达12.17%。此前,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统计局发布了2008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9520元,比上年增长13.8%。

  统计部门对每年的职工平均工资进行统计并将相关数据向社会公布,不仅可以使公众体会到经济发展的水平,而且还可从中了解社会财富分配的流向,可以说这是一件好事。然而同时也应该注意,由于多年来的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只有平均数,而没有覆盖社会不同群体、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具体分布数据,结果就很可能将相关的社会性解读引入误区。
  首先,众所周知的是,目前的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所涉及的统计对象还只是企事业单位、机关与社会团体,而并没有将社会中小企业纳入其中。由于国内当前的经济体制决定,纳入统计范围中的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垄断性规模企业或社会团体,其平均收入在社会中一直就处于高位。在此条件下,将在社会不占多数比例的高收入群体与行业作为社会职工平均收入对象,在结果上就很容易让社会将此误认为是社会整体的平均收入。因为其中道理很简单,在社会收入差距存在悬殊很大的环境中,假如在100人中,只要有1个人年平均收入达到百万,那其他99人的相应收入就会达到平均1万元。由此可见,如果只有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而没有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等数据统计,那这样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显然有失全面,并且还会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当前客观存在的收入差距。
  另外,以行政决策层面看,正如上述上海社保部门所说,由当前的社保制度决定,随着职工年平均收入的提高,相关的社保待遇也将随之上调。但要知道,由于现有平均工资的统计对象是并不占多数的社会高收入行业与群体,所以这样的统计方式结果,就很可能使一些社会中小企业中的职工在收入并未增加、或者收入没有达到部门统计平均数的前提下,也被当作已达平均收入群体而纳入其中。
  所以笔者认为,如果国家与地方统计部门能在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工作中,能对统计对象的单位结构作出相应调整,同时对不同行业、不同社会收入群体再作一些相关的分布性、及复盖人数统计,那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或许会更真实,也更符合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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