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国家应适时开征遗产税。”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金异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将开征遗产税提上议事日程,尽快起草、制定遗产税法,遗产税的起征点适当定高一些。(3月16日《深圳商报》)
事实上,征收“遗产税”当然是调节贫富差距的一种途径和手段。但是,放在当下贫富差距日益彰显,社会公平日益失衡的背景下,恐怕还不能仅仅指望靠征收“遗产税”来调节。不难设想的是,假如在巨额财富的积累期没有有效的调节机制,而全部寄望于“遗产税”的征收来调节贫富差距,显然将有极大的迟滞效应,甚至完全可能遭遇“远水不解近渴”的尴尬。从这个角度来看,真要着力于求解日益凸显的“贫富差距”问题,其实更应在高收入阶层所得税方面加强监管。而现实中,相比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高收入富人其实恰恰游离于税收的监管之外。相比“遗产税”,加强对于高收入群体的税收监管,提高超高收入群体的所得税率,对于调节“贫富差距”其实更具针对性,也将更为有效。 此外,假如税收调节“贫富差距”仅仅被聚焦于“遗产税”等策略,而从富人那里多征得的税收却并未被用于补贴穷人的话,其实并不足以真正实现调节“贫富差距”的目标。事实上,税收的本意也更多在于“济贫”,如何把从富人那里多征的税用于公益和社会保障事业,让它们更多地惠及低收入人群,从而补足最贫困群体福利这条“短板”,其实更加重要。因此,调节“贫富差距”,在征收遗产税这一之外,多征的税收如何更好地被用于“济贫”,显然更需有所承诺并逐一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