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人条例快快出个人破产慢慢议
    2009-03-06    作者:信力建(信孚教育集团董事长)    来源:新京报
  近日,央行表示正在加快制订“放贷人条例”,社会关注已久的民间借贷问题有望得到重大突破,企业和个人都可能成为“只贷不存”的放贷人。有专家认为,数万亿民间资金有望盘活。(2月22日《新京报》)
  “放贷人条例”如果成功通过,将成为近年来大手笔的改革动作,算得上划“危”为“机”的经典案例。
  说起来,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是所有金融交易形式中最原始、最基础的一种,它也是风险最低的金融交易方式之一,因为它中间环节少,借贷双方直接见面,信用成本低,尤其适合于熟人社会。它风险集中,波及面小,很少转嫁到借贷双方之外。这种不涉及第三方的交易形式,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相当有限。
  放贷人的优点是不怕市场小,即使贫穷封闭的农村地区也能存活。茅于轼在山西进行的扶贫贷款基金项目运行15年,就是很好的实践证明。放贷人的缺陷是规模不易做大,不能承担金融主体的重任。实际上,放贷人连金融特征都不明显,金融业既是收益分享机制,也是风险分摊机制。放贷人点对多点操作,不仅不能分散风险,倒更像是风险集中机制。只能在金融市场上起到辅助作用,与银行互补。
  不过,未来应该会从放贷人中发展出一批民营银行来。同时,由于放贷人以及小型民营银行的竞争,国有大银行将会减少层级,缩短管理长度,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形成大银行面向大企业,小银行面向小企业,放贷人面向私人的分布态势。借贷双方信息对称程度提高,将大幅降低整个国家的金融风险。
  由于放贷人的特点和优势,建议拟议中的“放贷人条例”尽量降低门槛,放宽管制,将权力和责任下放给借贷双方。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卡尔·奔驰不必等到交通法出台再发明汽车,赖特兄弟不必等空中管制条例出台再发明飞机。现在由央行拟议“放贷人条例”,但我想可能出现的问题,大多不是考验金融管制水平,而是司法效率。
  当然,尽管借贷违约不会向社会扩散风险,但容易引发治安问题,例如动用暴力手段逼债,或者暴力对付追债。听起来很可怕,实际上没什么大不了的。只要有高效率的司法裁判以及执行能力,就能避免此类现象。这方面的制度建设本来欠账已久,正好可以在放贷人产业发展的倒逼之下加以完善,也可以看作拉动内需的一个部分。
  对“放贷人条例”最重要的配套制度,应该是对个人破产的定义。不能让偿债责任危及尝债人的生存底线,人们对生存底线的破产者会报以同情之心,乃是最基本的人性之一。但又要防止债务人滥用同情逃避债务,危害放贷产业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如何在保护债权与债务人之间取得平衡,是一件复杂的事情,而且随时间可能变化。“放贷人条例”即将推出,趁大家既没有当放贷人又没有当借贷者时,将个人破产问题拿出来让公众讨论,或许更容易得出相对平衡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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