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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4 作者:谈儒勇 徐轶人 来源:国际金融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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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三农”问题依然存在。我们认为,“三农”问题的解决,需要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通过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供给能力来满足农村各类主体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但是,视野不能仅限于此,否则农村金融改革可能会误入歧途。 目前,从农村实际看,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主要有两类:一是单个家庭,他们在党中央各项支农政策鼓励下,按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方式进行小规模的生产;二是各类规模经营者,他们将分散、为数不少的家庭所承包的土地集中起来,统一耕作,比如近年来农村中出现的种植(或养殖)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 在上述两类主体中,单个家庭由于农业经营规模小,正常情况下不会为了生产经营而向银行(或信用社)申请贷款。他们的自有资金往往可以满足生产周期顺利运转的需要,或者通过亲友借贷便能满足小额资金周转的需要。对这类主体来说,重要的可能不是农业信贷,而是农业保险,因为他们的自身力量往往不能抵御自然界的各种不可抗力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 对第二类主体来说,由于他们采取规模经营的方式,理论上讲,银行愿意与他们打交道,因为他们和分散的农户相比,在很多方面处于优势。而这些规模经营者在日常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对资金的需求,确实需要金融机构为之提供相应的服务。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肆虐下,农村金融机构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加上贷款利率的下调,对本身属于弱质产业的农业资金支持力度不可避免会有所减弱,如果没有足够强的外部力量来消除金融机构对农业信贷风险的顾虑,农业信贷的开展将举步维艰。从这个角度看,农业保险的引入势在必行。考虑到保险机构同分散的农户打交道会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较高的交易成本等问题,不妨可以在规模经营者中先行引入农业保险。这样做,无形中也鼓励土地流转,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或集约经营,与中央政策也不谋而合。为了调动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政府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承担一部分保费,这将实现保险机构、规模经营者、政府和农村金融机构的“四方共赢”。 具体来说,保险机构可以获得保费收入,开辟业务新增长点;对规模经营者来说,可以将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降至最低,改变“靠天吃饭”的命运,而且一旦投保,他们在和银行打交道时地位就会上升;对政府来说,将支农惠农的政策落到实处,是政绩的体现;对金融机构来说,这可以将农业信贷的风险有效化解。 农业保险可以助推农业信贷的例子不胜枚举。但凡农业保险覆盖面比较广的地区,其农业信贷就开展得比较红火,金融机构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就比较大。从美国的经验看,正是因为农业保险做得比较好,农业人口尽管比例低,但是凭借规模经营和金融机构强有力的信贷支持,出产的粮食不仅可以养活全部的美国人,而且可以将多余的粮食出口海外。作为一个比较,在2000年,美国可以参加保险的农作物达100余种,而我国只有30个品种;美国农村承保的土地面积占可保面积的76%,65%的农户都买了农作物保险,可见农业保险在美国是多么普及。再举一例,上海在国内较早地引入了农业保险,正是由于农业保险的存在,上海农村地区并没有出现严重的“信贷饥渴症”。作为农业信贷的助推器,农业保险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引入,将是农村金融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作者单位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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