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商品房空置无需另起炉灶
    2009-03-03    刘晓忠    来源:新京报

  全国政协委员、建设部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专家委员会委员郭松海日前呼吁,鉴于实施物业税的复杂难度,应该开征不动产闲置税来遏制住房市场住房高空置率与居民住房难这对矛盾(据3月4日《上海证券报》)。

  在遏制空置率方面,不动产闲置税确实具有与开征物业税相近的效果。但为了这样一个目的专门开征一个税种则不甚妥当。其一,有违税制中性原则;开征一个税种对某种合法行为进行惩罚、遏制,这实际上严重违背了税制中性、公平的基本属性。其二,浪费了立法资源,一个税种从计划设置、立法机构审议到最终出台,需要投入大量的立法资源。显然,一旦物业税出台,不动产闲置税自然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否则就意味着将存在重复计征税的问题。因此,另起炉灶开征新的不动产闲置税本身就是对税种立法资源的一种浪费。其三,有违税种的稳定性原则;不论是对国家、企业抑或其他纳税主体来讲,税种的稳定性至关重要,税种不稳定不仅不利于微观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影响国家的收入稳定。
  用开征不动产闲置税来遏制由于开发商捂盘惜售和待价而沽所带来的住房高空置率问题,实际上也缺乏可操作性。一方面,如何鉴定住房空置问题很难有效把控。国家统计局统计的商品房空置面积主要是指开发商惜售且未在各地房管局等单位登记转让的新房,即一手房。如果住房闲置的法律鉴定是以国家统计局数据为准,则很可能会出现大量虚假出售和按揭以规避;若把商品房空置范围扩展到一手房、个人持有的闲置存量房以及单位长期闲置的写字楼、宾馆、商铺及烂尾楼等,那么面积可能更大,有数据预计,广义的空置率在2亿平方米以上;但如何鉴定这些已经在各地房管局登记转让产权的空置房并不容易,最大的问题是各行政、执法系统信息不能完全互通。
  另一方面,如何确定不动产闲置税的税率问题。是累进税率还是单一税率,边际税率是多少才能起到缓解开发商和投机者捂盘惜售、待价而沽等行为?显然,这些问题的复杂程度并不亚于物业税。
  笔者认为,与其另起炉灶开征不动产闲置税,还不如加快物业税在全国范围内落实。
  自《物权法》正式施行以来,空转至今的物业税千呼万唤未出来。物业税难产的原因在于它主要是对当前与房地产相关的如房地产税、城镇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整合,且物业税是以每年的分散征收替代当前的一次性征收。因此,对地方政府来讲,物业税的开征将影响当期收入。而对业已购买住房的居民来讲,物业税实际上重复计征了部分税款。
  笔者建议,当前可以先实施剔除土地出让金的物业税,并对新老商品房购买者采用不同的物业税税率以避免重复计征。这样比开征具有部分替代效应的不动产闲置税更为有利。同时,物业税的开征避免了地方政府寅吃卯年的问题,有利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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