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间借贷”的偏见何以如此顽固
    2009-02-25    阿西    来源:上海证券报

  央行表示《放贷人条例》正在加快制订,这个条例让人等得太久了。

  早在2005年央行发布《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时就明确表示,“要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补充作用”。如今一晃4年多过去了,民间借贷经营者们虽然都还“痛并快乐”地活着,但他们的身份依然暧昧,依然无法阳光,虽然怎么都利国利民,但灰色两字却始终挥之不去。
  其实从我国普通民法的角度看,一般的民间借贷并不违法。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于民间借贷除了“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外,只有一条额外要求,即“资金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换言之,“民间借贷”只要不是用他人的钱(因为这容易搞成非法存款、非法集资)开展借贷款业务,债权人的本金权力和利息收益是受到国家保护的。可为什么央行《放贷人条例》迟迟出不了台呢?
  说来说去,还是因为意识形态的约束,还是因为对借贷市场规范管理风险意识过度的偏差所致。
  民间借贷,历史所形成的占上风的意识,是以不道德视之的。尤其对民间借贷的主体放贷人的态度,总有食息一族、不劳而获的偏见。十七大提出增加国民的财产性收入,应该说已经从源头上纠正了这种偏见。
  不错,承认并且规范民间借贷会丰富借贷市场的层次,直接打破了国有商业银行对借贷市场的垄断,但并不会因此造成各种震动,产生更多金融风险和不良资产。因为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往来,说到底是当事人自己的理性行为,并不需要央行在管理这个市场时,充当最后贷款人。那种过度风险意识,说穿了还是对民间能力和民间智慧的低估和不信任。民间借贷经营者,只要能合法地经营借贷业务,谁还会去冒经营之外的法律风险?
  其实,民间借贷本来大量存在,其市场上的合理性不容置疑,它需要规范,而不需要花政府精力去重新打造。积极看民间借贷规范化,就是以往已经阳光化的典当行、担保公司的延伸,它将使本来就大量存在、要付出巨额打击成本的形形色色的地下钱庄,可以合理合法地进入借贷市场。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门槛高、服务不周到,我国民营企业很难得到贷款支持,他们80%的资金需求都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这样的需求,本身就是对民间借贷市场最大支持。
  再从我国储蓄居高不下的情况看,开放民间借贷其合理性和迫切性也更加直接。今年1月末,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已超过48万亿元,同比增长20%以上。及时推出《放贷人条例》,规范民间金融,对降低储蓄率居高不下也是一剂良药,能有效地化解储蓄率过高与流动性不足的矛盾。
  宏观言之,发展壮大健康而有序的民间借贷市场,是扩大内需保经济增长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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