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违法公告制度何不全面推行?
    2009-02-03    贾如军    来源:大众日报

  为治理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资源开发等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济南市今年将推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招投标违法行为从此将公之于众。(2月1日新华社)

  经验告诉我们,但凡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资源开发等领域的腐败问题,首先是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开始的。
  招投标领域违法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违反有关法规,应该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二是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三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四是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五是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六是对招标投标活动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等。
  导致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不完善无疑是一个关键原因。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个部门,于2008年6月18日印发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济南市决定2009年推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将招投标违法行为公之于众,就是对十部委关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执行和响应。
  公告违法行为记录目的是扩大社会监督领域,增加企业违法成本,促进企业自律,从根本上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因此,公告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真正让违法者受惩,守法者受益。
  向社会公告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可以认为是企业等违法主体,在受到违法追究基础上所付出的“ 二次成本”。我们期待济南市这个“公告”制度能够在全国推广,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从而彻底阻断建设工程腐败链条上的“源头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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