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民众参与机制遏制滥收通行费
    2009-01-16    江西 魏文彪    来源:经济参考报

  天津市贷款修建道路,费用却要全体车主买单,如此做法是否合规合理?收费五年,数额巨大,收费去向为何讳莫如深?上海、武汉、哈尔滨、兰州,全国很多城市收取通行费,为何通行费能够通行?是制度缺憾还是利益冲动?(1月14日央视《新闻1+1》)

  像天津等城市这样向全体车主收取道路通行费,首先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从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所谓道路通行费收取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过往车辆,而不能无论车辆是否经过相关道路都一律收取所谓通行费。
  向车辆收取所谓道路通行费也有重复收税嫌疑,涉嫌侵犯广大车主的利益。在我国,普通公路建设资金主要来自养路费与车辆购置费及财政投入。现在已经开征燃油税,车主已经通过缴纳燃油税交纳了养路费,车辆上牌也需以缴纳车辆购置税为前提。另外,车主作为纳税人已经缴纳了税款,为财政投入道路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在这种情形下依然向车主收取所谓道路通行费,显然有向作为纳税人的车主二次收税嫌疑,不能说不是对于这部分公民利益的侵占。
  各地收取道路通行费还普遍存在收费信息不透明问题。部分地方借口贷款修路收取道路通行费,但是相关道路通行费是怎么测算出来的、每年收取了多少道路通行费、有关管理经费是多少、离还清贷款还差多少费用等信息,却从来就没有向广大车主公开过,这损害了广大车主在贷款修路信息上的知情权,而且必定会对车主利益构成损害。
  部分地方开征燃油税后依然向车辆收取所谓道路通行费,说到底是不愿意放弃在收取相关费用上的既得利益,以损害车主与民众利益为代价,维持与扩大地方政府私利。要制止部分地方政府这种违反法律法规与上级政府要求、盘剥车主与民众利益的做法,除了需要严格法律法规执法、真正做到令行禁止,依法强令其公开相关道路还贷信息之外,上级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还应注重细化政策规定,避免给地方政府遗留下可以钻空子谋取私利的空间。
  与此同时,更应疏通车主与民众通过法律途径反制乱收费行为的渠道,强化人大等机构对于地方政府乱收费现象的监督力度。而更根本的是要建立健全民众参与公共收费政策制定机制,真正让民众成为公共收费政策的决策参与者。唯其如此,才能形成民众力量对于地方政府收费行为的有力制约,避免包括道路通行费在内收费行为由地方政府单方决定,违法强加给民众等现象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与民众利益才可能在更大程度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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