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海律师严义明在北京递交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分别要求国家发改委公开四万亿元“救市”资金的来源去向,要求财政部在今年全国人大召开前两周,公开去年中央财政决算和今年财政预算的情况(《新京报》1月8日)。
其实,自政府信息公开法颁布实施之后,按法规规定,只要不是涉及国家机密与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其中特别是与公众利益有关的社会公共信息,相关行政部门都应该主动而不应等着公民提出要求后再予公开。可以说,这不仅是由政府信息的公共性质所决定,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接受社会监督的基本前提与要求。 众所周知,在社会性质上政府及其行政管理活动,应该只是一种执行社会公共意志的行为,并且这样的管理还应当是始终围绕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展开的。因而,行政部门在进行具体公共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信息,不仅与公共利益密且相关,而且还是公众行使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前提。上海律师所要求公开的四万亿“救市”资金的来源去向及财政预决算情况来说,不用说其来源肯定是“取自于民”。而公众更想了解的是,在来源上,其到底取自何处、是由哪几部分所组成?而在去向上,又流向何处,由哪几部分所组成?可以说,只有在这些相关情况向社会充分公开的前提下,公众的知情权才能得到满足,而且同时才能对相关的公共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并就此对其在多大程度上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相应的评介。 再进一步说,从行政机关管理的性质与社会角色讲,不但是公共财政收支本身是否公开,行政机关对相关信息公开所取的态度,同样是社会对行政机关作出评介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这四万亿“救市”资金与财政收支相关情况本身为什么没有公开?这也应该是有关部门应反思的重要问题。 财政是公共的,公共的就必须是公开的、阳光的,这是不容置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