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酝酿的土地管理改革设计中,包括了土地审批权限的变革:中央与地方审批权不再以数量等标准简单划分,而是以用途划分;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负责掌管关系国计民生等一些重大土地用途的审批权限,除了在耕地、建设用地总量上进行调控,中央不再负责土地数量审批,省级政府的权责由此扩大。(《每日经济新闻》10月19日)
《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之所以格外引人关注,吸引眼球,是在于此项公共政策,涉及下放土地审批权限问题,尤其省级政府今后将拥有更大的审批权限。 尽管此项政策还没有最终面世于众,但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有专家学者认为,有利于简化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也有舆论认为,此举将阻断地方政府的卖地机制,有效地遏制地方大面积的土地违法行为。 然而,在笔者看来,审批权下移,如果说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行政效率,大家还是比较认同的,但是要说靠它来约束地方政府的卖地行为,来阻止土地违法现象,这种想法有点太天真。尤其过去我国在改革问题上经常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所以,笔者担心,土地审批权限下放,很可能也会陷入这个怪圈。 大家知道,尽管土地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后,中央和省级政府都不直接经营土地,但两者的利益目标仍然是不一致的。相反,从现行的行政体制和考核体系来讲,省以下各级政府倒有更多的利益共同点,比如说考核省政府GDP,就需要下级政府GDP的累加,因此,在下属地方政府需要通过土地获取更大的政绩时,省政府与他们合谋或者默许的机会很大。况且“吃饭靠财政,建设靠土地”成为很多地方政府发展的既有模式,出于经济动机和政绩的双重考虑,省级政府如何抑制自己及下级政府通过出卖土地获利的冲动,显然是个未知数。 所以,笔者认为,要想彻底阻断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光靠《土地管理法》修订下放权限令,还是远远不够的,还需配套措施及时跟进。首先,改革现有干部考核体系。把干部任期内的土地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考核,并与官员头上的“官帽”挂钩,如发现违法占用土地现象,直接拿“乌纱帽”是问,我相信,这种土地违法乱象一定会有很大改观。其次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程。重新划分与调配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给地方政府相应的财权来有效保障事权,使二者相匹配,从而让地方政府逐步摆脱“建设靠土地”的窘境。但这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诸多内容,包括政府职能的重新界定、深化税制改革、行政体制的理顺以及规范转移支付等问题。 第三,完善土地利益分配机制。一方面以农村土地流转为契机,地方政府退出农村土地的商业性出让,让开发商与农民或农民集体直接谈判,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农民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平衡中央与地方的土地利益分配。比如,中央政府对城市土地享有绝对所有权,可以收取地租的“大头”,地方和城市政府作为城市土地的经营管理者,获得一定比例的地租。在具体划分上,像税收的共享税那样,中央政府可规定全国统一的分享比例,按照这个比例,依次入国库以及地方财政。 此外,土地审批还要做到公开透明。国家下移审批权限后,要在加大监管力度上做足文章,从审批环节、审批事项、批准权限等方面,切实按照法律规章进行监管把关;尤其是对大面积用地和征地,地方政府应公开披露重要信息,让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和公众介入整个审批流程,真正做到“过程公开,结果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