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监管理财产品比召回更为迫切
    2008-10-09    周义兴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近来,国内金融机构努力补救陷入金融风暴的问题理财产品:华安基金承诺卷入雷曼破产事件的QDII到期保本,香港多家银行也积极回购雷曼迷你债券。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昨日表示,他已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和质检总局等多个部门递交申请书,建议修订相关法律,使得金融理财缺陷产品也可以召回并问责,从而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实,由于内地理财市场的制度环境与严格监管的香港市场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所以在离开具体市场环境的条件下,简单地将同类的理财产品及其责任承担方式予以对照,尽管可能会有所启发,但是并不一定会适合内地理财市场及其产品实际状况。而具体到内地理财产品的管理,如果从市场责任分配角度讲,也许可以这样说,规范化的监管比召回更为迫切。
  现有国内理财产品及其服务所面临的问题,就如董正伟律师在上述报道中所说,不论在产品设计、宣传、权利义务对应等方面,都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着夸大、虚假乃至侵权等缺陷。而现在问题的关键是,我们首先应分清其中哪些问题属于监管范围?哪些又是属于理财机构职业操守低下,甚至于丧失所造成的问题?只有在搞清市场责任的前提下,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以有些理财产品的夸大与虚假宣传为例,凸出收益缩小风险的理财推销方式,肯定为了误导或引诱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选择。理财机构的目的无疑是为了谋取不当利益,而对虚假理财宣传的监管应该是谁的责任?又应该由谁来规范?让理财机构以良心发现为前提的“召回”方式,来自己管理自己显然是不可能的,这也不符合市场监管应超脱利益关系的公正要求。
  从管理有效性的立场看,目前的奶粉事件已经说明,由于不论是责令召回还是自行召回,其在时间上都应属于已经产生危害后果的事后补救措施。从社会公正的观点衡量,尽可能地在事前事中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显然更应该成为相关市场制度设计与安排的首要追求。
  当然,笔者在此并非是想否定提出的“召回”缺陷理财产品的善意和初衷,而是想说,针对目前国内市场理财产品的现状,或许到位、严格的市场监管远要比“召回”更为重要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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