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两个前提
    2008-09-19    王攀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由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主办的“首届高层税务论坛”日前在上海交大举行。专家在本次论坛上透露,个人所得税“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在研讨中。

  涉及个税公平问题,一是免征额,二是征收方式。从800元到1600元,就是以后从1600元到3000元,免征额的变动难以确保个税公平。免征额之外,还必须调整征收方式,即,由目前的分类征收方式往综合类征收方式上转变。个税“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则能够确保个税改革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
  但还应该看到,个税“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需要两个基础秩序保证:一是纳税人要有较强的纳税意识和纳税自觉性;二是要完善国家的税控制度,做到能够防止少报收入、多报支出的现象发生。
   在一些个税成熟的国家,个税征收都是按照综合方式,即,按照一个家庭的年度总收入进行。在下一个年度之处,税务部门发给每个家庭一张收入和支出表格,纳税人自主逐项填写,总收入作了必要扣除后,按照规定税率向国家缴税。另一些国家,是按照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方式。但总体上看,也是依据纳税人较强纳税意识和纳税自觉性。
  但目前,国人的纳税意识和纳税自觉性都不强。比如,2007年开始,国家要求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人要在下一年初自行申报个税,但每次都是各地税务部门反复催缴,一些人仍没有自觉申报。个税改革,如果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这样一来,一些纳税人就会钻空子,少报家庭收入、多报家庭支出,以达到逃税漏税目的。
  国人的纳税意识和纳税自觉性,短时间内难以求解。但如果个税仍按照目前方式征收,对于一些确实有家庭困难、负担较重的纳税人来讲,又难以确保公平。这是中国个税改革中面临的难题。既能保证个税的公平和正义,又能防止一些人钻空子,在纳税意识和纳税自觉性普遍不强的情况下,就必须完善税控制度、加大税控力度。
  但遗憾的是,我们的税控做得并不好。目前,我国的个税之所以以工薪阶层为主,是因为工资性收入一般走银行,税控相对容易;而很多富人并不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而是其他收入为主,但正好这部分收入不能做到有效监控。比如,我们国家的个税税率最高是45%,但在实际当中几乎没有人按照这一标准进行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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