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经委上月建议提高个税起征点,有学者建议直接将起征点调到5000元/月。财政部长谢旭人日前撰文提出“调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后,97%的网友认为个税起征点应提高,60%左右的网友认为个税起征点应提高到5000元以上。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人大代表则建议,个税应以家庭申报缴纳为主,个人申报为辅。
今年3月份,个税起征点刚由1600元调到2000元。但今天朝野一致的呼声,说明当时的调整并未到位;或者说,世易时移,当时的调整,很快又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了。的确,通胀一路走高,财政收入突飞猛进,但民众收入提高的速度却像蜗牛爬树。看来在这个问题上政府和民间已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个税短期内的调整只是个时间问题了。
当前的个税机制,存在两个互相冲突的矛盾:如果长期维持起征点不变,则随着国民收入的普遍刚性提高,个税的公平性矛盾会越来越突出,越来越背离其调节收入差别的初衷。1981年我国开始征收个税,起征点是800元,是当时平均工资的13.3倍。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05年,当年8月以后,个税起征点才被提高到1600元,但那时,居民平均工资已在1600元上下,个税几乎成了“人头税”。
现行的个税征管方式都是单位代扣代交,最容易管住的就是普通工薪阶层,而对那些高收入者很难有效监管。尤其是私营企业,要分清哪些是个人所得,哪些是企业收入本来就是一件难事,避税极为容易。如此一来,工薪阶层反成了个税缴纳的主体。
另一方面,频繁调整个税起征点,不仅法律的严肃性受到挑战,而且每一次小小的调整,都势必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学者和各界人士的呼吁,媒体和网友的关注,法律修改程序的启动,等等,都是社会资源的极大消耗。如果个税起征点能够随着时代和人们收入的变化“自动调整”,那么,这些宝贵的社会关注力量和资源完全可以运用到更多、更重要的国计民生问题上。
建立刚性和弹性兼具的个税法律机制,并不是一个多大的难题,关键是要紧紧守住“藏富于民”的底线和“调整收入差距”的初衷,而不是一味从增加财政收入着眼。
从历史的纵向比较,1981年起征点为800元,大约为职工月平均工资60元的13.3倍;现在起征点为2000元,几乎是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若按1981年标准,起征点应为月收入25000元左右。若按现有的房价负担来算,以北京为例,若想在北京五环内供一套90平方米住房,其20年月供至少也在7000元以上,加上抚养儿女、赡养父母、自己进修等费用,扣除三险一金,其年净收入应在20万元以上。这样算,个税起征点应在2万元以上为宜。但这仍只是静态标准而非能够自动调整的动态标准。
全国各地生活成本和收入水平相差巨大,个税起征却执行同一个标准,对生活成本高的地区显失公平。比如月收入1万元在中西部地区和中小城市也许是高收入,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也许刚刚供得起房贷月供。
综上,个税的法律应兼顾国民收入逐步提高和地区差别巨大的现实,只需规定一个当地职工月平均收入的倍数标准,比如8倍,10倍,或者15倍,并规定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这样就很好地实现了自动调整功能并且兼顾了地区公平。由于它是地方税种,至于是家庭申报还是个人申报,则可由各地自行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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