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受损为下属担责当成常态
    2008-07-30    秋风    来源:新京报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平均,虽然不存在本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腐败问题,但因本局下属单位———医保中心的网络系统出现问题损害了市民利益,被上级政府追究责任,免去了局长职务。当地政府及舆论认为,这是一个突破(7月28日《瞭望新闻周刊》)。其实,这应当是行政处分的常态。

    就一项制度来说,公务员端铁饭碗并无不妥,各个国家的公务员也都是端铁饭碗的。当然,端铁饭碗的前提是,公务员在其日常行政活动中没有过错。此处之“过错”,应当包括两类:一类比较轻微,违反行政部门的管理规章。对此,应当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另外一类就比较严重,触犯了刑律,就像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对此,必须通过刑事司法程序追究责任。
    因此,行政惩罚程序有其独立价值。政府官员尽心服务公众利益,乃是其职业伦理之所在。官员当努力履行这种伦理责任,行政机关内部也需要制定某些规章,激励、约束官员履行这种责任。为此,《公务员法》有专章规定奖励、惩戒条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规定了对身为党员的官员各种违规行为的惩罚程序。在这两份文件中,都包含“撤职”的惩戒。所以,从理论上说,官员即使没有触犯刑律,也仍然可以被撤职。
    从伦理责任的角度看,对某一部门承担管理责任的政治性官员,也即负有领导责任的官员,即使自己没有直接过错,而是其所管理的下属出现严重过错,给公众利益带来比较严重的损害,他也必须就此对公众承担个人责任。这是基于伦理而产生的政治责任。应当说,追究这种责任,恰恰就是行政惩罚程序的所要承担的任务。假定官员个人直接把公家的钱装到自己包里,或者收受贿赂,那就不是伦理性政治责任了,而是刑事责任了。
    实际上,公众利益遭受了这种损失,该官员如果具有伦理责任意识,就会主动引咎辞职。假如他未能主动辞职,行政机关就应启动行政惩罚程序,让他承担起行政责任。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对民众有交代。简单地说,现代政府必须对民众负责,而且,这种责任最终必须落在个人身上。如果公众利益因政府的某项不当行为而蒙受损失,政府就当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追究具体个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众利益所受损失较大,仅有道歉是不够的,必须有人丢官。
    所以,我们的行政问责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具体和严密。一旦行政问责制度成熟了,则官员自身没有直接、明显过失而丢官的事,就会成常态。现在,不少官员一出事,就会涉及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先丢官紧跟就是被起诉。长此以往,人们会误以为,只有在官员所犯的错误严重到触犯刑律的程度时,才会给予撤职处分。
    这样的想法当然不对。官员当然要为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这毕竟是少数,更大量的情况应当是,官员为其疏忽、过失,而承担伦理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这方面的问责机制比较健全,官员所受约束较为严密,其权力的行使比较规范,就可以避免出现更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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