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谨防盲目乐观和拔苗助长
    2008-07-25    作者:亚洲    来源:经济参考报
  工会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起步于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屈指算来已经恍然15年了。目前,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工会组织按照雄心勃勃的计划,开始大范围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辽阳和洛阳等地已经获得了突破性进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作为一项涉及全局的制度建设,目前应该防止两种倾向:盲目乐观和拔苗助长。
  首先要防止盲目乐观。一些工会和企业界人士表示,如果仅仅签署一个没有多大强制执行力的协议,照搬一项制度而言,困难并非无法克服。但是,我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最终目的不是要在企业中建立一个空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已经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但是,直至今天,都缺乏一套可以在较大范围内有效“复制”的经验。此时,有必要重温一句经典: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之举,面临着一个又一个悬而未决的制度障碍。以政府一直呼吁的建立现代企业会计制度为例,即便对于一些受到严厉监管的中国上市公司而言,做假账也是心照不宣的秘密。在企业经济数字失真和真实财务状况保密的情况下,希望通过集体协商的方法,将企业的效益和工人工资待遇挂钩的制度设计,似乎缺乏坚实的基础。
  同时,由工会代表工人和企业方进行工资协商,解决了工人个体和企业谈判过程中力量悬殊的问题,这种方法受到了工人们的拥护。但是,我国自国有企业改制以来的历史和现状使人们有理由怀疑,现在的各级工会组织能否真正维护职工利益。从数字上看,我国工会组织规模不断壮大,工会会员不断增多,但是会员对工会组织的信任度和忠诚度却是一个未知数。
  从我国目前集体工资协商工作开展比较顺利的洛阳、辽阳两市来开,工会都是在当地政府全力支持下,才取得了一系列成绩。但是从国际经验来看,几乎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工资增长方面都尽可能避免采用行政手段,而交给市场去调控。因为,在政府意志影响下推行的工资增长,往往会出现超出政府预料的负面效果。
  其次要防止拔苗助长。对于势在必行的工资集体协商而言,目前已经走出了坚实的一步,社会各方对此怀有更高的期待。许多省份都已经提出明确目标,制订了阶段性计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在某个时间点以前完成相应范围的覆盖。这种迫切的心情,显示了工会组织在推广工资集体协商中的积极姿态,但是如果注重速度忽视质量,将不利于这项制度深入持久地实施。这一牵扯多方利益的制度建设,仅仅依靠工会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更多部门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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